中国军衔制漫谈。
谈到军衔制的起源,首先应搞清什么是军衔。在我国的汉代以前,“衔”字只有一个“马嚼子”的意思。魏、晋以后,衔字才出现表示官吏阶位的"头衔"的含义。在中国古代汉语里没有军衔这个词语。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军衔制度以后,也没有译作军衔,而是称之为“阶级”、“军官佐士兵等级”、“军阶”。在制度上称其为军衔,则是从我军开始的。概括的说,军衔是国家授予军人以区别其等级地位、权力责任、荣誉待遇的称号和标志。人们一提到军衔,马上就会联想起军队,但军衔的历史要比军队的历史短得多。世界上最早出现军队时,并没有同时产生军衔制。军衔制是军队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。由于军队是进行战争的武装集团,由众多使用武器的人员组成,必须按统一的意志去行动,"服从命令是军队的天职"。因此,在军队编制体制上必须形成若干层次,军人依职权大小分为不同的等级,各级都有担任统一指挥管理的官员,下级绝对服从上级,从而形成由上至下不同的职别等级。历史上一般都以“阶位”来表示各级官员的身份地位,武职官员的阶位称“武阶”。中国早在春秋时期,就出现了“元帅”、“将军”、“校尉”等武职官名。三国时期已开始对武官实行秩品制度。外国最早在公元前7世纪时,已经有了军队官员衔级晋升制度。中世纪的西欧,所谓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和骑士这些爵号,既是一种封号,也是一种官衔。但是,古代的秩品、官衔同军衔还是有区别的。官衔、秩品仅仅是指各级官吏的衔级、阶位,官衔制也只是官吏的等级体系;而军衔则是把士兵的级别也包括进去,军衔制是上至最高统帅,下至士兵的完整的军人等级体系。
军衔制的产生,不是在古代军制完备的中国,而是在十五六世纪的西欧,这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。
首先,军衔制与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常备军的产生密切相关。
14世纪以前,西欧各国没有常备军。国王把土地封给各级封建主,各级封建主拥有自己的武装。国王打仗时,就征集各封建主的私人武装组成全国军队,打完仗仍各回领地,这是一种非职业军队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战争规模的扩大,这种非职业的贵族私人军队,日益暴露出许多弊端。诸如这种军队是临时拼凑的,几乎是一群乌合之众,战斗力较差;国王只能召集直接封臣的军队,而无法调动封臣下级的军队,这样难以统一指挥全国的军队;各级封臣大力豢养自己的军队,形成了封建割据,威胁王权。国王要改变这种状况,就必须建立由国王控制的常备军。
14~15世纪,西欧一些国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。一方面,新的工商阶级为了保护和发展贸易,需建立常备军以支持强有力的王权,来打破封建割据状态;另一方面,工商阶级为国王提供了税收来源,也就为建立使用常备雇佣军创造了物质条件。法王查理七世在1445年建立了一支由法国人组成的常备雇佣军。到15世纪末,出现了军士、中士军衔,到了16世纪中叶,又出现了元帅、将军、少校、大尉、少尉军衔。西班牙在15世纪末出现了海军上将、上校、少校军衔。
其次,军衔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“等价交换”、“平等权利”等原则在军事领域的反映。
1904年(光绪三十年),清政府在历代品级制的基础上,吸收外军军衔制的有益内容,制定了北洋新军军衔等级,这是中国实行军衔制的始原。辛亥革命后,经过南京临时政府的改革,至1912年8月北洋政府颁布“官佐士兵等级表”,军衔制基本定形,主要衔称一直沿用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覆灭。
现按照不同历史时期,将旧中国军衔制沿革的主要情况,简述如下。
一、清末北洋新军的军衔制
1901年(光绪二十七年),清廷命袁世凯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,负责编练新军。1903年清政府设练兵处,为编练新军的总机关。1904年练兵处、兵部会奏朝廷, “参仿八旗官员之秩序,旁采各国军营之规则”,制定新军等级。从此,中国军队便开始实行军衔制。
北洋新军的军衔制,将军队官员分为两类:一为军官,即各级指挥官员;二为军佐,即各专业勤务官员,并规定军佐“不得管带营队”。军官军衔分三等九级:上等官第一级称正都统(从一品),第二级称副都统(正二品),第三级称协都统(从二品);中等官第一级称正参领(正三品),第二级称副参领(从三品),第三级称协参领(正四品);次等官第一级称正军校(正五品),第二级称副军校(正六品),第三级称协军校(正七品)。后在上等官第一级之上增设大将军、将军衔(正一品)。军佐不设上等第一级,故最高军衔为上等第二级。军官自正参领以下,军佐自副都统以下,在衔称前冠以兵种或专业勤务宇样,如警察、步、马、炮、工程、辎重队正参领,军需、军医、制械副都统,余类推。在次等官第三级之下,设额外军官和额外军佐(正八品),职任司务长。以上军官军衔计十一级,军佐军衔计九级。新军军士分为上士(从八品)、中士(正九品)、下士(从九品)。兵因为不及品级,故未列入。
按照军衔制的要求,新军改革了服制。帽正以龙蟠珠(清以龙为国徽),珠色按文官顶色区分品级;帽墙缀金辫,肩章缀金条和金星,以金辨宽窄和金条、金星的多少来区分军衔等级;领章以颜色和符号区分官佐、兵种和勤务。
二、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军衔制
辛亥革命后,孙中山于1912年1月在南京组织临时政府,前后仅有三个月。在这样短的时间内,临时政府根据同盟会“革命方略”,对清末北洋新军军衔制作了许多改革。
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“陆军部陆军暂行给予令表”中看,他们废除了北洋新军军衔称号和与文官相对照的品级,保留了三等九级的区分。上等官第一级改称大将军,第二级改称左将军,第三级改称右将军;中等官第一级改称大都尉,第二级改称左都尉,第三级改称右都尉;次等官改称初等官,第一级改称大军校,第二级改称左军校,第三级改称右军校。在初等官第三级之下,仍设额外军官一级。军佐与军官同。士兵军衔分为六级,军士仍分为上士、中士、下士;兵分为上等兵、一等兵、二等兵。此外,废除了新军上等官第一统之上的大将军、将军衔,改设大元帅、副元帅衔(后来,孙中山在广州组织军政府时,又将副元帅衔改称元帅),这是中国近代大元帅、元帅衔的始原。
三、北洋政府时期的军衔制
辛亥革命失败后,北洋军阀控制中央和地方政权达十七年之久。在此期间,军阀割据,各自为政,但在军衔制上,基本按北洋政府颁布的实行。
1912年8月和10月,北洋政府先后颁布“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”和“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”,全部采用国际通用的军衔名称。军队官员仍分为军官、军佐两类。军官军衔仍分为三等九级。上等官改称将官,第一级改称上将,第二级改称中将,第三级改称少将;中等官改称校官,第一级改称上校,第二级改称中校,第三级改称少校;初等官改称尉官,第一级改称上尉,第二级改称个尉,第三级改称少尉。额外军官改称准尉官。军佐仍不设上等第一级(上将),故与将官同等官只有二级,与校官、尉官同等官,仍各分为三级。士兵仍分为六级,沿用原来衔称。在衔称前仍冠以军官军佐、军兵种和各专业勤务字样,如陆军中将、海军中将,步兵上校、骑兵上校,一等军需正、一等军医正等。后因测量、军法人员补充困难,便在军佐中增设测量、军法两衔,分为三等八级。随着军衔制的改革,军官军佐肩章符号和服制亦作了相应的改进。从此,中国军衔等级基本定形,其主要衔称一直沿用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覆灭。
1914年9月,北洋政府颁布“陆军官佐补官令”及其“施行细则”,具体规定了陆军官佐“除补” (指第一次授予尉官军衔)、 “叙补” (指依军官现任职务授予相当军衔)、 “升补” (指军官军衔晋级)、 “转补” (指军官在军兵种间的职务调动,消除原有军衔,授予新的军兵种军衔)的条件和程序。除补的条件是,必须经“陆军军官学校(留学外国士官学校)或他项同等之军佐学校(留学外国军佐学校)毕业”’ “充学习官期满”,经直接“长官出具考语,堪以授官者”,方可按照所学专业“补以本科少尉或少尉同等官”。升补的条件是:一要服满规定“实任军职”年限(少尉、中尉各二年,上尉、少校、中校各三年,上校四年,少将以上“无定年”);二要在“实任军职限内成绩卓著,经该管长官详报有案,陆军部查核相符者”;三要“年限已满,得有上一级军职出缺”。这些规定,对提高军官质量,保证军官的编制员额,是有积极意义的。
四、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
(一)军队官员分类和军衔等级区分
1931年4月国民党政府颁布“陆、空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”,军队官员仍分为军官、军佐两类。军官军衔仍分为三等九级,并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衔称。随着空军的发展,增设航空军官,这是中国第一次设置空军军衔(实际佩带是1933年2月)。军佐仍不设上等第一级,故最高军衔为中将,在军佐衔称上取消了原来合有职称的内容,改为军衔加专业勤务字样。例如,军需总监改称军需中将,一等军医正改称军医上校,三等司药正改称司药少校,一等兽医改称兽医上尉,其余类推。少尉军官之下仍设准尉一级,与准尉同等官称准佐,准尉和准佐均“不列入官等”。士兵亦仍分六级,除废除掌工、鞍工、靴工等烦琐的名称外,基本沿用原衔称。
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,国民党政府先后重新颁布 “陆海空军官制表”和“陆海空军士兵等级表”,陆军增设通信兵衔,空军增设机械、军需、军医衔,海军兵衔改为一等兵、二等兵、三等兵,并在三等兵之下增设一等练兵、二等练兵。至此,陆海空三军各自形成独立的军衔体系。另外,军佐又恢复了北洋政府时期含有职称内容的衔称,一直沿用至1949年。
1935年3月,国民党政府颁布“上将任官施行条例”和“特级上将授任条例”,把上将衔分为三级:一为二级上将,又称三星上将,授予“建有殊勋”的陆海空军中将;二为一级上将,又称四星上将,授予“再建殊勋”的陆海空军二级上将(相当于元帅衔);三为特级上将,又称五星上将,授予“陆海空军最高军事长官” (相当于大元帅衔)。经过以上充实、修订,国民党军队军官军衔计三等十一级,军佐军衔计三等八级。
1942年国民党政府修正颁布“陆海空军官制表”和“陆海空军士兵等级表”,陆军又增设战车兵衔;空军又增设电信、测候衔,并在军士之上增设军士长衔,分一、二、三等。海军军衔未作更动。这样,陆海空三军军衔又得到了进一步完善。
1945年2月,国民党政府重新颁布“空军官制表”和“空军士兵等级表”,其军衔等级仍同前。空军军衔薪金,从下士至中将各分为一、二、三级,二等兵至上等兵各分为两级,放有一、二、三级将校尉等之称。此后,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覆灭,未再见其军衔有大的更动。
(二)官佐授衔和晋衔
1934年至1940年,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陆海空军“任官条例”及其“施行细则”。他们认为,“凡军官佐均先任官”,尔后依官任职。这些条例和细则,除沿用北洋政府补官令的一些内容外,对军官、军佐初任(旧称除补)、叙任(旧称叙补)、晋任(旧称升补)、转任(旧称转补)等作了许多新的规定。
在初任条件上,除强调学历和现实表现外,增订了准尉升少尉的要求。陆、空军规定,“准尉升少尉,必须服满准尉职务二年以上,曾受应行准备教育,成绩及格,但不得超过初任军官佐的三分之一”。海军规定,“准尉确有经验,著有劳绩,得任为少尉,但晋至中尉为止”。
在晋任条件上,增订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:一是“晋任必须逐级递进,不得超越”。“晋任必须经过规定之实职年资”,“实职年资称为停年”。
陆军各级官佐平时、战时停年如下:少尉平时一年半,战时缩减为一年;中尉平时二年,战时缩减为一年;上尉平时四年,战时缩减为二年;少、中校平时各三年,战时各缩减为二年;上校平时四年,战时缩减为三年;少将平时三年,中将平时五年,战时均不缩减。
海军各级官佐平时停年如下:少、中尉各二年,上尉四年半,少、中校各三年,上校四年半,少将三年, “中将晋上将以资深而于国家建有殊勋者为限”。
空军各级官佐平时停年如下:少尉—年半,中尉二年,上尉四年,少、中校各三年,上校四年,少将三年,中将四年。
二是晋任必须有上级军衔缺额。这里不是指直接上级出缺,而是指上一“官组”军衔出缺。按“官组规则”规定,中、上将全国各编一个官组,少将以下按军兵种和专业勤务分编,约以六十人为一官组。
三是“军官佐于军事上有特殊建树,可为军人表率者,得特令晋升。除停年依照规定外,其他不受条例及细则所限”。“战时军官佐之晋任,......为补充上之必要,对于所要官阶之停年,亦可特令减缩之”
经过以上充实和修正,军官、军佐授衔、晋衔的规定,较之北洋政府补官令更加完善。
(三)军官、军佐服役
国民党政府从兵役义务角度考虑,于1934年专门颁布“陆海空军官佐服役暂行条例”,这是中国第一次对官佐服役的立法。后来,他们鉴于官佐服役是兵役的一种,便在1946年修订“兵役法”时,纳入兵役范围o
1934年服役条例,对军官佐服现役、服预备投、停役、除役等都有规定。“陆海空军官佐服役限令”(即服预备役最高年龄)为:上将七十岁,中将六十五岁,少将六十岁,上校五十八岁,中校五十五岁,少校五十三岁,上尉五十岁,中、少尉四十七岁。后来,兵役法对军官佐服役限令从三个方面分别作出规定:一是军官佐服“现役最少年限”,规定为十年,期满后,依需要可延长三至五年;二是“服投限令”(即服役的最高年龄,包括现役和预备役),依军衔不同规定为:尉官五十岁,校官五十八岁,少将六十岁,中将六十五岁,上将七十岁;三是不能晋升的服现役最大年限,规定为:少、中尉十年,上尉十五年,少校二十年,中校二十四年,上校二十八年,到此年限仍不能晋升者,即退出现役。
旧中国的军衔制,经过了四个历史时期的沿草,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:清末北洋新军和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,是军衔制产生的初期阶段,既保留了旧时军队等级的痕迹,本身亦欠完善;北洋政府时期是军衔制的定形阶段,确定了衔称,规定了实施办法;国民党政府时期是军衔制的完善阶段,从等级区分到授衔、晋衔等,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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