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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试论招商局创立与清代漕粮海运的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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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1-6-9 14:16:4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    “我国自营轮船事业,当以李鸿章、盛宣怀等所组织之招商局爲滥觞”[1],轮船招商局是晚清洋务派创办的第一家“官督商办”企业,也是洋务派对漕粮海运解决办法的一个贡献,在清代漕粮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。对於招商局与漕粮海运的关系,学界已经有过不少论述,但尚有可商榷之处。本文即欲对此问题做一新的剖析,以陈管见。

      一、招商局非爲漕粮海运专设

      一般认爲,因洋轮入侵,原有沙卫等船遭受致命打击,数量急剧下滑,漕粮海运船只不敷,轮船招商局才得以创设。应该承认,洋轮入侵在很大程度上威胁了漕粮海运,并左右着社会舆论;沙卫等传统木帆船的衰落,也爲轮船招商局的出现提供了最佳时机,但这种可能性转化爲实在性,却有待于其他现实利益冲突的催化。通过轮船招商局成立初期的情况来看,当时的木帆船显然还没有落到无法完成漕粮海运的地步。最终促成轮船招商局成立的,主要还是洋务派官员政治势力的壮大,借漕粮海运之名,兴办洋务实业。
      围绕福州船政局而引发的种种冲突,以及洋务运动所面临的经费短缺问题,成爲创办招商局的直接动因。同治五年(1866年),左宗棠奏称,江浙大商以海船爲业,只因效率低下,生意渐爲洋商所占,船只减少,漕政将会难以应手,“非设局急造轮船,不能凑效”。如能以新造轮船运漕,以雇沙船之价支撑,“漕务毕则听商雇,薄取其值,以爲修造之费”。船成之後,不妨装载商货,似岁修经费无需别筹。轮船成则漕政兴,军政兴。清廷回复,左宗棠拟在闽省择地设厂、购买机器、募雇洋匠、试造火轮船只,“实系当今应办急务,所需经费,即着在闽海关税内酌量提用”,福州船政局开始兴建。尽管左宗棠宣称,创办福州船政局是爲了解决漕粮海运沙船不足的问题,但事实上,直到招商局成立前,福州船政局所造轮船都没有参加过运漕活动,他不过是借海运之名,爲船政局摇旗呐喊。
      五年後,内阁学士宋晋上奏,福州船政局原议制造16只,立限5年,经费不逾300万两。至今仅造成6条轮船,拨解经费已有315万两,另有养船费25万两,“用款已较原估有增,造成各号轮船虽均灵捷,较之外洋兵船尚多不及”。名爲远谋,实同虚耗。如用以运粮,核其水脚数目,“更比沙船倍费”。当此“用款支绌之时,暂行停止,固节省帑金之一道”,对福州船政局的造船事业进行猛烈抨击。清廷要求各封疆大吏议复,文煜、沈葆桢、李鸿章、奕欣等人纷纷发表意见,都坚决反对停办船厂。李瀚章宣称,闽沪设局制造轮船,虑远思深,现在中国所造轮船虽不及外洋之精,但已经日见改观,“驾驶不用洋人,是其明效”。沈葆桢则称,宋晋称轮船运漕较沙船还贵,全属无稽,沙船自沪达津以月计,轮船自沪达津以日计,“此其利钝赢绌,尚待辩而明哉”?奕欣在议复沈葆桢意见时指出,倘能将福州船政局所造轮船随造随领,畅行中外,既可留造船之基,又可省养船之费,“洵属美意”。李鸿章也表示,目前惟一可行的方案,只能是“或备运漕,或交商赁”。针对保守派的指责,洋务派人士都同意变通办理,而变通之方“不外配运漕粮、商人租赁两义”[10]。
      李鸿章是推动轮船事业的中坚,他借大讨论之机,爲轮船事业摇旗呐喊。他认爲,国家诸费皆可省,“惟养兵设防,练习枪炮,制造兵轮船费,万不可省”,如华商自立公司,自建行栈,自筹保险,必能获利。但此事只能交给那些熟悉商情、公廉明干、爲衆商所深信之人,并由朝廷允许代爲运漕,否则商人必多顾虑[11]。与此同时,他又给曾国藩写信,声称租赁轮船是经久推广至计,自己已经命津关委员林士志和广东帮船商议呈9条章程,凑集本银30万,举总商承揽,配发公款,照股均摊生息[12]。此章程成爲招商局的最初轮廓。 十一年(1872年),曾国藩病故,左宗棠也出任陕甘总督,李鸿章成爲筹设新式轮船公司的实际主持者。十一月二十三日,李鸿章上陈着名的奏摺《试办招商轮船折》,指出自己于本年夏间验收海运之暇,命浙局总办海运委员朱其昂等人商议,拟定轮船招商章程。“历溯沪商之殷实者,首推朱氏”[13],朱其昂,江苏宝山县人,是以沙船爲其世业的淞沪巨商。有人说他担任海运委员,当沙船商发生纠纷时,总是“经常费尽心机解决这些难题,并提出建议,发出指示,因而赢得了船主及力夫的称赞,从而是一位难得的官员”[14]。加之李鸿章认爲,南洋无熟悉情形、肯担当大事的商人,“筑室道谋,顾虑必多”,只能由上海商人领办[15]。这种选择就很可以理解了。 经反复议论,朱其昂等人拟定《轮船招商节略并各项条规》(即招商局章程)20条,明确规定,轮船招商局在招商过程中,要杜绝洋人借名入股,也不准将股份转让给洋人,以保证企业的民族性。但招商局可通融雇用洋人,在轮船进出口时,由洋人引水员,“帮同驾驶,以免搁浅”。章程中和漕粮海运直接相关,并且也是招商局招商的关键,则是规定轮船招商局承运漕粮,运漕水脚“均照江浙沙甯船章程”。轮船运米到津後,先行上栈,在天津紫竹林一带修造栈房,费用先向江浙海运总局借支,于水脚项下陆续扣还[16]。总署对此章程表示支援,只是重申不得让洋人入股,引水员则“嗣後总以不用洋人爲妥”[17]。 由此不难看出,招商局之成立,与福州船政局引发的船政大讨论密切相关。所谓的招商局轮船济漕,在很大程度上,不过是洋务派官员应对责难、以期保住洋务运动成果的计策。

      二、拨漕轮运乃爲扶植方式

      爲支援新兴的轮船招商局,李鸿章特奏请朝廷明年饬拨海运漕粮20万石,交由招商轮船运津;揽载货物时报关纳税,仍照新关章程办理。如果从此中国轮船畅行,“庶使我内江外海之利,不致爲洋人占尽,其关系於国计民生者,实非浅鲜”[18]。李鸿章还把它与巩固海防联系起来,认爲海防非有轮船不能布置,必须劝民购买,无事时可运官粮客货,有事时装载援兵军火,“藉纾商民之困,而作自强之气”[19]。对於这种目的,外国人了解得极爲清楚:李鸿章坦然地接受了外国轮船不可能被中国人赶出去的现实,正如水不能倒流,木帆船也不是外国轮船的对手,“唯一的选择只能是‘施夷长技以制夷’,并通过开办中国人自己经营的轮船,防止轮船完全由外国人控制”[20]。
      但是,招商局最初的招商活动并不顺利,“招股年余,无人过问”。甚至着名商人胡光墉和李振玉也一度改变注意,拒绝出资[21]。直到次年,商人也仅认购10万两,且并无现银交局。李鸿章只得从天津练饷钱中拨出20万串,不足部分由朱其昂、朱其诏兄弟垫付,先行购买轮船3艘。在回忆招商局最初的窘境时,李鸿章指出,此事本系创始,筹办极爲艰难,华商初犹观望,洋人又复嫉忌,“往往跌价相争,非开诚布公,坚持定见,不足以服衆而自立”[22]。因招商不理想,官办机器局无现船可用,他们只得改变“官商合办”的念头,变爲“官督商办”,即“由官总其大纲,察其利病,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,悦服衆商”,所有盈亏全归商认,与官无涉。在李鸿章的指示下,朱其昂等人重新拟定《招商局条规》28条,规定“轮船商局”更改名称爲“轮船招商局”,面向社会招商[23]。
      李鸿章曾说:“京朝士夫不顾念中外大局,讼言船政之非,总署心知其理,而怵于成效之难,亦遂淟忍依违。”[24]除了招商困难,反对创办招商局的也大有人在。光禄寺卿刘锡鸿坚信,中国轮船必不如洋轮船:一、洋船工料坚而驾驶熟;二,洋人重信,不如中国人狡诈,得钱则毁约;三、附洋船有损失,洋官能爲之追赔,附中国船而失,中国官不能爲之追赔[25]。他甚至对李鸿章称:“现惟以圣人柔远之道待之,体其然诺不苟之性,恤其受欺奸民愚直躁急之情,明白开谕,以禁约其非,平心察处,以解释其怨。”[26]李鸿章爲平息各沙船商人的恐慌,甚至不得不向上海沙船会馆担保:“嗣後沙甯东卫各船统运江浙漕粮,以100万石爲率,余则拨归(轮)运。”[27]尽管这种保证事後并未执行,但招商局在成立过程中所面临的阻力,可见一斑。
      两江总督何璟是反对招商局最有力之人。他强调资本不易集,沙船主必不肯让,不仅对招商活动百般阻挠,还致函李鸿章,认爲招商局多有窒碍,主张轮船招商局“从缓”兴办[28]。江苏是清代漕粮海运的主要承担者,作爲江苏漕粮海运的主要负责人,强烈反对成立轮船招商局,并声称沙船主不肯相让,不难看出,所谓的沙船不足之类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。由於何璟的反对一针见血,李鸿章极爲恼火,适逢何璟丁忧离职,由李鸿章旧部张树声兼署两江。十一月十一日,李鸿章亲自给张树声写信:“与阁下从事近二十年,几见鄙人毅然必行之事,毫无把握,又几见毅然必行之事,阻於浮议者乎?”明确表示,倡办华商轮船爲目前漕粮海运尚小,更主要的是爲中国数千年国体、商情、财源、兵势“开拓地步”[29]。张树声回信予以支援,不仅同意拨给苏漕10万石,还决定将江北漕粮10万石也一并拨归招商局,这才解决了两江的阻力[30]。对於这一点,李鸿章事後还念念不忘:招商局运漕已有成议,但几爲所阻,“幸浙省欣允,振轩制军(张树声)幡然解悟,或爲官造轮船开此先路耳”[31]。
      十二月十六日,“轮船招商局”在上海正式成立[32]。出於对招商局的扶植,李鸿章将轮运比例“初定沙八轮二,旋改沙六轮四”[33];光绪三年(1877年)又奏准“嗣後苏浙海运漕米,须分四五成拨给招商局轮船承运,不得短少”[34];二十六年(1900年)後,沙船无力承担海运,漕粮全部划归招商局。此外,招商局还多次承担赈粮运输工作,这与漕粮海运具有相似的性质,同样有利於招商局的发展。有人曾评价李鸿章与招商局的关系:“李氏对招商局之创始,固极费心思,而于其成立後之维护扶植,更各方设法,无微不至。当时之收买旗昌轮船与航行南洋、日本等处,实爲我国航业上之光荣史绩,本期逐渐发展,以抵制外人而保主权之完整,孰意後日之招商局竟****不堪,吾人实无以对李文忠公於地下也。”[35]当爲卓见。
      综上所述,招商局之成立,主要是李鸿章等人借福州船政局讨论契机而推动成立,应当纳入洋务运动的整体战略的考虑范畴,它并非专门爲解决漕粮海运船只的危机。正如事後李鸿章所宣称的那样,创办招商局“实爲开办洋务四十年来最得手文字,兄创办之始即借运漕爲词,各国无不折服,谓中国第一好事”[36]。在相当程度上,漕粮海运不过是洋务派官员手中的一种舆论工具,当然,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。两者的关系不可本末倒置。

      三、招商局成立初期沙船并非不敷

      招商局是否爲漕粮海运而设?对这个问题的分析,还可以通过招商局成立初期的运漕格局来寻找答案。时人曾言,沙船、卫船等传统木帆船最初专装豆饼等货,不愿装运漕米,“诚以贩运之利,厚于漕米之水脚”。以後轮船畅行,兼载豆饼,沙船失业,“屡求多装漕米”[37]。也就是说,漕粮海运虽然因招商局的创设而受益,但它却是以轮船对沙船等传统木帆船业生存空间的挤压爲前提。
      自招商局轮船参与运漕活动以来,沙船等传统木帆船动载能力过剩的问题就开始凸显,双方的矛盾白热化。轮船与沙船矛盾的激化,主要体现在争夺对江浙两省漕粮的运输。有人做过这样的描述:上海沙船,“盛时皆不愿装载粮米,及其衰也,则争先恐後,惟恐封船委员之挑剔矣”[38]。即如在招商局首次参加漕粮海运後,江浙沙甯船号商郁森盛等人即禀请,木帆船生计日蹙,惟存漕粮海运一线希望,要求朝廷能每年定量拨给漕粮100万石承运。江苏巡抚张树声认爲,十二年的漕粮海运,江浙两省共拨招商局运输17万石,其余91万石漕粮,计用沙船312号,宁船125号,东卫等船94号。因在沪停泊待装之木帆船甚多,是以米数较前均减二、三成受装,约计各船尚可添装米7万余石。此外还有未经派装之船140余号,约可装米20万石。本年江浙两省共有海运漕粮110余万石,应先尽沙船和宁船装载[39]。
      在李鸿章的支援下,招商局迅速进行反击。朱其昂、盛宣怀、唐廷枢和徐润4人通过苏松太道沈秉成向张树声请愿,指出本年不但不能压缩轮运数额,反应加增。他们表示,虽然沙宁等船困苦凋敝,“恃运漕爲养命之源”,但招商局创办伊始,也以运漕爲立脚之基。本年江苏漕粮,连同采办、抵征米共65万石,应仍按“沙八轮二”的比例,即由沙宁船分运米52万石,轮船运米13万余石。也就是说,江苏应该较去年多派拨3万石[40]。
      考虑到江北此次沪局所封雇沙船,坚固具揽者约可装米64万石,“即使将正漕全数派装,亦已有盈无绌”,署布政使应宝时、粮道英朴等人经过议商,决定沙卫等船将运载量一律折减,从中提出漕粮正米3万石和随同商船耗米2400石,全部拨归招商局。除此之外,本年江苏还有代爲采买的粮食75000石和经剥等耗7556石25升,需要海运,均交由招商局承运,两者合计114956石25升[41]。这个数位和上年招商局承运米数基本持平。由此可见,轮、沙双方都做了让步。本年江苏漕粮海运的出运情况如下表:
      放洋日期 类别 船数 正耗米 沙耗  附注  
      正月十九 头批 210 336922 283930 本年有采买及正米114956石,归轮船招商局承运。
      二月初八 二批 100 146015 11681
      三月初七 三批 51 69290  5543
      合计     361 582227 301154
      资料来源:《军机处录副奏摺》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;《朱批奏摺》,同治十三年三月十九日,江苏巡抚张树声折。
      浙江的海运情况也大致类似。此年浙江共起运漕粮正耗米35万余石,其中轮船承运10万石[42],比例基本不变。联系到木帆船的过剩,显然不能认爲,此时沙船等船只已经无法承担漕粮海运的任务。
      招商局收购旗昌後,经济顿觉紧张。光绪二年(1876年)十月二十四日,太常寺卿陈兰彬奏称:招商局成立以来,办有成效,三年使中国少流出银两1300余万,现在旗昌要出售给招商局,实中外大局之关键。爲对招商局加以鼓励和扶植,他请求加拨江浙漕米[43],清廷表示同意[44]。次年因商股有限,招商局进行改革,重新拟定章程,特意指出,有人称轮船运漕系夺沙船之利,不知从前河漕时,沙船并不运漕,获利仍厚;近来市面清淡,即使江浙漕米全归沙船,亦难补救。沙船运漕本系意外之事,“非若招商局船以运漕爲命脉”[45]。李鸿章则称,尽管朝廷多次要求江浙各省多拨漕粮,核计近年情况,浙省漕粮分拨商轮装运尚及四、五成,苏省漕数分拨不及二成。究其原因,“在疆臣公忠体国,本无成见,而承办漕务人员,往往自便私图,不肯加拨”。他要求自四年起,海运漕米必须四、五成轮运,“不准再有短少”。而江西、湖北等省采办的漕粮,则多多益善[46]。这分明是招商局通过行政权力来强行侵占沙船的运漕份额。
      光绪四年江苏共应交仓等米749924石零[47]。因爲这些年江苏所拨招商局的漕粮数一直较少,清廷特谕江苏:“着该督抚饬令粮道,嗣後务须分四五成拨给该局轮船运送,不得减少”[48]。在这种压力下,江苏只得决定:本届拨给招商局漕粮299400余石,相较总额,“已在四成以上”[49]。浙江应起运米377000余石,拟拨招商局承运200500余石,核计仍在五成以上[50]。以後,这一分配比例得到长时间维持。
      六年九月,上海沙船商船会馆曾向苏松太兵备道呈稿,重提李鸿章同治十一年的保证,即沙甯东卫各船统运江浙漕粮,以100万石爲率,其余部分才拨归轮船运输。他们指出:近些年来,“无如轮船之运米数有加无已,商船之运米数有缩无盈”。上年沙船仅派装漕粮40余万石,与原批100万石之数,“渐不及半”[51],要求多派装漕米。但从事後的运作来看,这种要求并没有得到实施。
      值得注意的是,浙江巡抚谭锺麟爲承运四年分漕粮海运商人请奖,朝廷的朱批居然是:“近闻承办海运尽爲轮船垄断,沙甯各船生计萧条,以後着将轮船运米若干、商船运米若干,分晰具奏”[52]。次年四月,当谭锺麟报告海运出运情况时,清廷也不忘提醒他:“江浙漕粮多半由轮船装运,轮船多一分则商船减一分,此一定不易之理也。该省所报米数,轮船起运者究有若干,着查明具奏,毋使商船向隅!”[53]可见清廷对於招商局的态度,已经出现偏离。
      简言之,沙船业之衰退影响到漕粮海运虽爲事实,但至少在招商局成立初年,沙船并非不敷,而是有所剩余。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成立招商局与漕粮海运的关系。
      
      [1] 张庆枏:《中国航业史略》,招商局档案:《本局恢复周年纪念刊稿卷》,(南京)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(以下简称“二档”)馆藏号:468-799。
      参见张国辉:《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》,北京: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1979年12月版;徐元基:《海运漕粮对中国轮运业创立的作用问题》,《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》,上海: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,1987年4月版;交通部财务会计局等编:《招商局会计史》,北京:人民交通出版社,1994年12月版。
      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(以下同类档案省略收藏单位):《军机处录副奏摺·洋务运动·船厂》同治五年五月十三日,闽浙总督左宗棠折。
      《上谕档》同治五年六月初三日。
      《军机处录副奏摺·洋务运动·船厂》同治十年十月十四日,内阁学士宋晋折。
      《军机处录副奏摺·洋务运动·船厂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,湖广总督李瀚章折。
      《军机处录副奏摺·洋务运动·船厂》同治十一年四月初一日,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折。
      《军机处录副奏摺·洋务运动·船厂》同治十二年十一月(缺日),恭亲王等奏。
      李鸿章:《复王补帆中丞》,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,《李鸿章全集·朋僚函稿》卷十二。
      [10]《江苏制造轮船》,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,《海防档》,福州船厂(二),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,台北:艺文印书馆,1957年9月版,第325页。
      [11]《军机处录副奏摺·洋务运动·船厂》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五日,直隶总督李鸿章折。
      [12] 李鸿章:《复曾相》,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,《李鸿章全集·朋僚函稿》卷十二。
      [13]《汇报》,同治十三年九月初十日,1874年10月16日。
      [14] Hao Yen-Ping, The Compradore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: Bridge between East and West,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, 1970, P.138.
      [15] 李鸿章:《复王补帆中丞》,同治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,《李鸿章全集·朋僚函稿》卷十二。
      [16]《总署收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文,附章程》,同治十一年七月十二日,《海防档》,购买船炮(三),第911—915页。
      [17]《总署收李鸿章函,附轮船招商条规》,《海防档》,购买船炮(三),第928页。
      [18]《军机处录副奏摺》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,直隶总督李鸿章折。
      [19]《军机处录副奏摺》光绪元年二月二十七日,直隶总督李鸿章折。
      [20] North China Herald, 1873, 9, 20.
      [21] 郑观应:《招商局股东大会演说词》,《盛世危言後编》卷十《船务》。据李鸿章说,李振玉系“底细不甚深知”,後因衆论不洽而辞退,胡光墉则“畏洋商嫉忌,不肯入局”,所以李鸿章甚至想到通过粤商叶廷眷入局而吸引粤商,见李鸿章:《复孙竹堂观察》,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,《李文忠公全书·朋僚函稿》卷十二。
      [22]《军机处录副奏摺》光绪元年二月二十七日,直隶总督李鸿章折。
      [23]《总署收李鸿章函,附轮船招商条规》,《海防档》,购买船炮(三),第920-923页。
      [24] 李鸿章:《复沈幼丹船政》,同治十二年十二月初十日,《李鸿章全集·朋僚函稿》卷十三。
      [25] 刘锡鸿:《读郭廉使论时事书偶笔》,《刘光禄遗稿》卷二。
      [26] 刘锡鸿:《再致李伯相书》,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七日,《刘光禄遗稿》卷二。
      [27]《商船会馆公禀苏松太兵备道稿》,《申报》光绪六年九月十一日,1880年10月14日。
      [28]《总署收署南洋大臣何璟文》,同治十一年六月十八日,《海防档》,机器局,第95页。
      [29] 李鸿章:《复张振轩制军》,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,《李文忠公全书·朋僚函稿》卷十二。
      [30]《军机处录副奏摺》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,署两江总督张树声折。对於江北欲行海运的打算,刚刚成立的招商局极爲动心。朱其昂向张树声禀请,招商局现有轮船3艘,每月运漕2次,每次装米3万余石,自正月至六月共可运米30余万石。江浙已经答应拨给招商局20万石漕粮,尚有10余万石可装,合之江北起运米数相符,“不致临时贻误”。张树声表示同意,不料朱其昂因购船之事出现周折,担心赶办不及,特向李鸿章求情,要求将此106800余石漕粮退回。结果江北漕粮只得恢复河运。张树声对此极爲愤怒,甚至怀疑招商局有无能力承运江浙的20万石漕粮。(参见《招商局档案》,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,署理两江总督张批,转引自聂宝璋:《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(1840-1895)》,上海:上海人民出版社,1983年11月版,第791页。张恩骏在编写招商局大事纪时称,“直督、苏抚奏拨漕米30万石,交由本局承运”,此不过系朱其昂等人最初所讨论的由招商局承运数位,而非最终招商局承运的数位,见张恩骏编:《本局编年纪事·第一年》,《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刊》,1947年12月,二档馆藏)。正因爲如此,李鸿章才会说:“现仅分运苏浙漕米,岁20万石,沾润较少”(见《复刘仲良方伯》,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,《李鸿章全集·朋僚函稿》卷十三),但这是不能埋怨别人的。
      [31] 李鸿章:《复孙竹堂观察》,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,《李鸿章全集·朋僚函稿》卷十二。
      [32]《招商局之沿革及任务概述》,招商局档案:《本局恢复周年纪念刊稿卷》,二档馆藏号:468-799,又见於交通部、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:《交通史航政编》,上海民智书局,1931年7月版,第142页。但也有报道称,招商局是在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开局,“是日在沪官宪及候补人员,齐至局中贺喜而在法国租界永安街中”,见《教会机关报报》,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。笔者以爲,此记录当以前者所记爲准。
      [33] 吴馨等修:《上海县续志》卷七,民国七年刊本。
      [34]《军机处录副奏摺》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,直隶总督李鸿章等折。
      [35] 刘殿庚:《李鸿章之经济建设》,燕京大学法学院经济学系学士论文(北京大学图书馆藏),1937年6月,第18页。
      [36] 李鸿章:《复刘仲良方伯》,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,《李鸿章全集·朋僚函稿》卷十三。
      [37]《字林沪报》,光绪十三年五月初三日,1887年6月23日。
      [38]《字林沪报》,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,1884年1月25日。
      [39] 考虑到招商局在十二年江北漕粮运输上的反映,张树声的回复态度也就可以理解了,参见《军机处录副奏摺》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,署两江总督张树声折。
      [40] 沈秉成:《苏松太道转移招商局禀请添拨粮米装运轮船》,《重订江苏海运全案新编》卷三《奏咨事宜》。
      [41] 应宝时等:《司道详派拨招商局轮船承运米数》,《重订江苏海运全案新编》卷三《奏咨事宜》。
      [42]《军机处录副奏摺》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八日,浙江巡抚杨昌浚折。
      [43]《军机处录副奏摺·洋务运动·招商局》光绪二年十月二十四日,太常寺卿陈兰彬折。
      [44]《上谕档》光绪二年十月二十四日。
      [45]《招商局档案》复印件,光绪三年,江海关刘道筹议招商局变通调剂章程,见聂宝璋编:《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(1840-  1895)》,第942页。
      [46] 李鸿章:《论维持招商局》,光绪三年九月二十九日,《李鸿章全集·译署函稿》卷七。
      [47]《军机处录副奏摺》光绪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,两江总督沈葆桢等折。
      [48]《上谕档》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。
      [49]《军机处录副奏摺》光绪四年二月二十二日,两江总督沈葆桢等折。
      [50]《军机处录副奏摺·洋务运动·招商局》光绪四年正月初八日(朱批时间),浙江巡抚梅啓照折。
      [51]《申报》,商船会馆公禀苏松太兵备道稿,光绪六年九月十一日,1880年10月14日。
      [52]《朱批奏摺》光绪六年十二月初十日,浙江巡抚谭锺麟折。
      [53]《朱批奏摺》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八日,浙江巡抚谭锺麟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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