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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清代科场中的考官与场官。(李世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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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1-9-6 09:52:3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    一、考官

      这里所述之考官,专指负责阅卷、分别去取、核定名次之官员,以区别于负责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的场官。包括乡试之正副主考官、同考官;会试之正副总裁、同考官;殿试之读卷官;朝考之阅卷官。乡会试考官在贡院至公堂帘内办公,故又称“内帘官”。
      1、乡试考官
      各省乡试考官,例分为主考官及同考官。由京官中钦命简放者为主考官,称为“试差”,分正、副,专主衡文,以定去取。同考官则由地方官中选派,负责阅卷,并向主考推荐拟取之试卷,因分房阅卷,又称为“房官”。
      各省乡试主考官,一律由京官出任,这是清初制定的基本原则,也是自明嘉靖以来的惯例。每省各放二人,一正一副。惟江苏、安徽合考于江南,两省共放二人。湖北、湖南初为湖广,甘肃附于陕西,前皆合闱,雍正元年1723批准两湖分闱,①光绪元年1875议准陕甘分闱,②始行分别简放正副主考。
      主考官之出身,初无定制,进士、举人出身者均用之。顺治十七年1660庚子科乡试,山东主考袁懋德以岁贡典试,康熙二年1663癸卯科乡试,云南主考蔡驺以拔贡典试,③时人视为渥典。时掌文衡者不必皆甲科出身。4康熙十年,云南道御史何元英疏请,各省乡试正副考官宜专用进士出身之人,部议从之。5然未严格遵行,亦间用举人出身者。雍正三年推行考差制,奉旨:“用进士出身之人,不用由举人出身之人。”6至此,进士出身之官员任乡试主考成为定制。得以选任主考之官员,顺治二年定为翰林、六科及部院属官,康熙十一年又增加进士出身之内阁中书。7乾隆四十四年1779奏准:国子监监丞、助教等,凡系进士出身者,可一体参加试差之考选,别项人员不得援以为例。8至此,应差人员为宗人府主事、翰林院讲读、学士以下,詹事府左右庶子以下,内阁侍读学士以下,及各部院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,各衙门中书、评事、博士、监丞、助教等官,是为照常开列官员;另有六部侍郎、内阁学士、京堂、科道,及前项已经典试、分房者,为通行开列官员。9所差之官,必须是实缺现任官员,候补候选官,及现奉差委者,例不简派。凡有病痊、假满、服阙,遇乡试之年补任者,皆不准开列。10嘉庆九年1804,候补赞善黄钺,简放山东副主考,实为特例。11道光十六年1836定:由捐纳各官中式进士,并中式进士后加捐者亦可参加试差之考选。12旧例:翰林、给事中同为主考,则翰林为正,给事为副,吏部与五部同为主考,则吏部为正,五部为副,后不循此例。13初,状元及第者只充会试同考官,不出典各省乡试,自康熙八年己酉科,状元始出典乡试,后沿为例。14康熙三十八年,以翰林院编修阿金、满保等分任福建、浙江等省主考官,是为满洲翰林出典主考之始。15乾隆十八年,内阁学士梦麟为江南正考官,蒙古官员典试外省自此始。道光十四年,宗室德诚任贵州正考官,为宗室典试外省之始。16
      主考官之简派,顺治二年定:各省主考,该巡按御史先期题请,礼部将应差者先后疏名上请。乾隆十二年,改由礼部届期照例题请,其直省先期自行奏请之例著停止。(17)题差各省考官之时间,顺治二年定:云南、贵州,四月初十日;福建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,五月十二日;浙江、江西、湖广,六月十三日;江南、陕西,六月二十三日;河南,七月十三日;山东、山西,七月二十日。(18)雍正元年,湖广分闱后,湖北依旧,湖南题请时间同四川。后改具题时间,云南、贵州,为四月中旬;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湖南、福建为五月中旬;湖北、浙江、江西,为六月中旬;陕西、江南,为六月下旬;山东、山西,为七月上旬。(19)乾隆五十七年,以各省考官派出后多在京拖延,难免无交通嘱托情弊,遂改题请日期,云南、贵州以四月下旬,广东、广西、福建以五月下旬,四川、湖南以六月上旬;余如例。(20)嘉庆五年又改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湖南、福建俱于五月上旬具题。十八年谕内阁:“第二次同日进本之广东、广西、福建、湖南、四川五省,程站本远近不齐,派出考官十员,于五日内分起行走,亦觉拥挤促迫,著礼部将广东、广西、福建三省定为第二次进本,湖南、四川二省定为第三次进本。余仍照旧例行。”(21)后经礼部议定:广东、广西、福建于五月上旬,湖南、四川于五月中旬,分别题差。22至此,各直省主考官共分六批先后题请差遣,成为定制。甘肃分闱后,定于五月中旬与四川、湖南同日具题。(23)定制:凡乡试之年,如五、六、七月遇闰,则分别省份,奏明展限一月。又,如遇皇帝出巡,则酌量道里远近,先期发报具题。(24)各省主考之简派,初行定差制。顺治八年定:顺天、江南正副考官,浙江、江西、福建、湖广正考官,差翰林官八员;浙江、江西、福建、湖广副考官,山东正考官,差给事中五员;山东副考官,山西正副考官,河南、陕西正考官,差光禄寺少卿一员,吏部、礼部司官各二员;河南、陕西副考官,四川、广东正副考官,广西、云南正考官,差户、兵、刑、工四部司官各二员,广西、云南副考官,贵州正副考官,差行人二员,中书、评事各一员。如光禄寺官或缺,以户、兵、刑、工四部司官充山西副考官,中书、行人、评事充广东副考官。凡应差八员,总送十六员;应差五员,总送十员。礼部会同内院,拟定正陪,疏请简命。(25)十七年题准:已出任主考及会试房考者不再开列。(26)实行定差制,外间多能揣测主考人选,遂致请托之事不断。康熙三年停定差制,规定:乡试正副主考不必指定某衙门官差往某省,各衙门应差官员职名概行开列,题请钦点。(27)三十九年复准:开列主考人员,无论已未典试,通行开列。(28)雍正三年行考差后,将考试取中之官员届期题请简派。乾隆六年奉旨:“每进礼部各省试差本时,其本内应点人员,如有事故,开明事故,如无事故,声明并无事故。”(29)四十五年奉上谕:嗣后著礼部于请点各省考官时,将点过会试房考各官,于名下开注明晰。(30)
      主考官之受命,均于题本下内阁之次日至午门听宣。顺治二年,初定顺天乡试凡开列具题之内外帘官,皆于八月初六日黎明,各具朝服,备行李集午门外,听候宣旨,入帘者一同谢恩,即入贡院。(31)其后,各省乡试主考官均依例赴午门听宣。定制:题本下内阁,礼部派司员领出,知会点出各官,次日朝服诣午门前,听礼部堂官宣旨,宣毕,各官行三跪九叩礼。迟延不到者,即行参奏。(32)道光二十九年复准:已奉旨简派之主考官,如有病未能赴午门谢恩者,行前须至午门补行谢恩。(33)
      主考官之赴任,顺治二年定:各省主考官于命下日克期起行,不携家,不辞客,不随从多人骚扰驿递,在途不闲游,不交接。抵所差之省,提调官即迎入公馆,不得接见,所寓公馆仍用考官封条,监试委官巡逻,依时启闭。至期,赴宴毕,即入贡院。(34)十七年题准:直省主考命下日,转行兵部各给邮符,克期起行,不许淹留京坻。主考到省,禁绝监临、提调官迎接拜望,凡省中寓所,均用巡察封条封闭。入帘时,行李需检查,所需官板书籍,由地方官准备(35)条例且严禁考官与外界通信函(36)或延人襄阅文字。(37)康熙二十九年,工科给事中何楷条陈:“科场条例,原令主考命下刻期起行。今奉差每有耽延者,皆因无处分之例,故得以迟迟其行也。臣请敕下该部酌定起行日期,命下之后于限期内星驰就道。如有濡滞不行者,严定处分,庶人知警惕,亦可杜各省请托之弊矣。”(38)礼部遵旨议定:试差奉命,限五日内起程。如故迟不行,许科道题参,严加议处。(39)乾隆三年奉上谕:“近闻奉差诸臣,起程甚迟,有至十余日外者,殊非远嫌之意。著礼部酌定日期,著为定例。”礼部遵旨议定:各省主考起程日期,云南、贵州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福建、湖南七省以十日为限,浙江、江西、湖北、陕西、江南五省以七日为限,河南、山东、山西三省以五日为限。(40)五十七年,以各省考官派出后多在京滞留,难免有交通嘱托情弊,遂恢复康熙旧例,各省考官命下后一律于五日内起程,(41)遂成定制,后沿袭未改。其有未能如期起程者,多由突发之原因,或因灾害,或因战乱。道光二十九年大水,湖北、江南、浙江贡院均被水淹,三省乡试奉旨分别展期一月或两月,(42)考官起程亦相应推迟。(43)咸丰六年1856,广西兵乱,考官赴任需改道,故起程日期报礼部重新核定。(44)凡起程日期需临时改动者,均须题请钦定。
      主考官之路费,初无定制。每科主考差往各省,彼地督抚多有馈送路费者,其数目多寡亦无成规,至主考回京,有奏闻者,有不奏者,亦不画一,以致弊端不断。故乾隆三年奉上谕:“自应酌定一例,俾永远遵行,庶无轻重不均之事。今朕酌量道途之远近,分别路费之多寡:云南,八百两;贵州,七百两;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福建、湖南,六百两;江南、浙江、湖北、江西、陕西,五百两;河南、山西、山东,四百两。尔等可寄信各督抚,遵照此数,不得以私意增减,主考等亦不得于此数之外更有所受。将此永著为例。”45随后又谕:“朕闻远省中式举人,有应领之建坊银,每见主考长途跋涉,即以恩赏之项,行其束修之敬。而识见浅小之考官,亦遂收纳不辞。此风行之已久,今若追溯从前,一一清厘,徒滋案牍之繁,未免扰累,究于举子无补,著从宽免其追究。嗣后考官各宜恪遵功令,不许收受建坊银。”(46)颁发考官路费,乃清代之创制,为前代所未有,且路费之数额,倍于年俸,其旨在养廉。路费银之颁发,俟各省主考回京时,于该省存公银两内支给。(47)若遇恩科之年,则于拨款内动支。(48)六年,鉴于主考出京时资斧艰难,一时无处称贷,遂令户部先发给每人二百两,知会该省于应给路费内扣除。(49)嘉庆六年,翰林院编修靳文锐简派陕西正考官,沿途染病,入闱身故。奉旨:盘费银仍行赏给,以资丧葬之用。(50)同年,户部侍郎兼管钱局之二品大员周兴岱任江西乡试正考官,到省后即以供奉内廷,在外炫耀,致使江西巡抚张诚基等多有馈赠。事闻于朝,奉旨严惩,(51)并严令地方督抚毋得滥行馈遗路费。(52)道光二十五年,户部奏准:嗣后各省正副考官,除五品以下各员,仍准在部预支路费,其四品以上大员简放主考者,毋庸另支路费,以示区别。(53)光绪元年,陕甘分闱,甘肃考官路费银初照陕西,给五百两,至八年奏准:甘肃正副考官,豫支路费,仿照四川额数,各给银六百两。(54)
      主考官若遇丁忧、事故等情则有相应之规定。顺治二年定:乡试主考官,如实在病重,即于命下日具疏辞免。凡丁忧,在京者用本衙门文书移部题请更代;已出京者,度其道里,可差官更代,即取所在官府公文,火速投部,题请更代,题请不及者,止行所在有司,转申本省抚按代奏,本官即先回籍守制,其现在一员,或正或副,即前赴科场,并力办事;已到地方者,监临官具奏,本官不得擅通家报。(55)乾隆四十五年议准:乡会试主考、同考、内帘等官,入闱后遇有服制事故,无论曾否送卷,该承办衙门毋庸知照场内,均俟撤棘日,令其守制。(56)有清一代因丁忧改派者多有发生,更有因考官丁忧、病故,而由一人掌文衡者。嘉庆二十三年戊寅恩科乡试,福建主考张敦颐道卒,仅副主考陈侍一人入闱。(57)道光十二年壬辰恩科乡试,给事中徐法绩典试湖南,其副病殁,独专校阅。(58)咸丰及同治初,以战乱而使乡试临时告停之事屡有发生,以致考官派出后又奉命立即驰驿回京。(59)光绪二十六年庚子科乡试,各省简放之主考已起程,寻以义和拳事起,停考者十一省,考官多中途折回。(60)
      顺天乡试因在京师举行,且应试者众,其正副主考之设置、选派,多有不同于各直省之处。顺治二年初定制,顺天乡试之主考亦为一正一副,共放二人。惟顺治八年、十一年之乡试放四员,(61)与外省不同。(62)十四年丁酉科乡试起又放二员。至乾隆四十五年庚子科乡试,始简放三员,一正二副。(63)道光中,间或放四员。至同治三年,以应试者一万有余,简放四主考,一正三副。(64)其后,援以为例,即以四员为额。任顺天乡试之主考,其职衔要高于各直省之主考。顺治初规定,顺天乡试用翰林官。康熙三十九年复准:顺天正副主考,将侍郎、学士、京堂、翰林、科道、部属等官员由进士、举人出身者,通行开列。(65)雍正三年规定,开列者必须是进士出身之官员。(66)乾隆三十五年议准:顺天乡试考官,应将协办大学士、尚书以下,副都御史以上开列请题。(67)至此,京兆皆典大员矣。(68)道光八年定:题派顺天主考,各部尚书兼顺天府尹者,因掌管印信,不必开列。(69)二十九年奉上谕:题请简放顺天乡试主考,应将大学士一体开列。(70)至此,顺天乡试主考之规格与会试无异,大学士、协办大学士、尚书等典试顺天几成惯例。乾隆三十九年甲午科乡试,内阁学士嵩贵为顺天副主考,是为蒙臣典京兆之始。嘉庆十八年癸酉科乡试,内阁学士果齐斯欢任顺天副主考,此宗室典试之始。(71)
      顺天主考之简派,顺治二年定:顺天乡试主考,该府尹先期题请,礼部将应差者疏名上请。(72)乾隆十二年以后,改为每逢乡试之年,由礼部于八月初四日以前,缮本密题,恭请钦命正副考官,初六日宣旨入闱。(73)凡皇帝出巡,则按道里远近,先期办理。乾隆五十一年,高宗驻热河,礼部于七月二十八日即行进呈开列名单。奉旨:为时过早,八月初二日驰至热河进呈,尚不为迟。嗣后遵照办理。(74)道光二十年定:嗣后顺天乡试及会试,点派考官,于初三日缮写密本送阁,初四日进呈。(75)
      顺天主考之赴任,无须赶路,故无路费之颁发。顺治二年定:顺天乡试,凡系开列具题内外帘之文武大小官员,俱于八月初六日黎明,各备朝服、行李,齐集午门外,听宣候旨,凡点入帘者,一体谢恩。如有不到者,听礼部查参议处。(76)惯例,所有内外帘之文武官员,午门听宣礼毕,即赴顺天府上马宴。宴毕,各取金花、表里、杯盘等件,再赴贡院。(77)乾隆十七年,御史欧阳瑾奏准:开列具题内外帘大小各官,宣旨不到者,一面参处,一面请旨换人。(78)嘉庆十五年奉上谕:每科乡会试届期,所有正副考官及同考、御史等官,应在午门前恭候宣旨谢恩。近日竟有不到午门前祗候,在家得信、径赴贡院者,殊非敬事慎密之道。嗣后添派满汉御史各一员,查收应行听宣职名。如有无故不到者,即将该员扣除,不准入场,交部议处。(79)凡听宣者,必须投递职名之例,自是科始。(80)二十四年奉上谕:自本科为始,顺天乡会试,点派考官密本,先不发交批本处,于初六日特派乾清门侍卫二员赍至午门前,交大学士拆封,眼同稽察御史,宣旨唱名。应行开列各员常服朝珠前往午门,俟奉本御史到时,各按品级跪听宣读。其未经点出者,即起立退出,不准片刻停留,其已经点出各员,毋庸更换朝服,即行三跪九叩礼谢恩。礼毕迅速入闱,毋稍迟延。(81)随即又降旨:嗣后乡会试停止考官上马宴,其金花、表里、杯盏等件即于午门前宣赐。(82)道光十三年,御史宗赓奏称:顺天乡试及会试,点派考官拆封,凡不入闱者俱应回避。近年以来,每届拆封,竟有无执事闲人混入其中,纷纷拥挤,殊非慎重关防之道。奉上谕:“嗣后考官拆封之日,著礼部于午门中间恭设黄案,为拆封及接收核对之用。并责成稽察御史认真查察,倘仍有窥探搀越等弊,即行据实参奏。”(83)咸丰九年定:顺天乡会试考官,听宣后无故迟延入贡院者,即行参奏。以肃功令。(84)至于丁忧、病痊等条例,一如各省考官。
      各省乡试同考官,其定员数倍于主考官。顺治二年定:各直省房考数额以该省录送乡试人数为准,每房分阅三百卷或二百五十卷。计数分房,计房取官。(85)以各省参加乡试人数不一,其同考官多寡亦不同。康熙五十二年议准:直隶、江南、浙江乡试,人数倍于他省,照会试例,各用房考十八人。(86)至雍正五年,各省同考官数额相对固定:顺天、江南、浙江,各十八人;江西、山东.各十四人;河南、福建、陕西、山西,各十二人;广东、湖南、湖北,各十一人;四川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,各十人。(87)乾隆三年,重定各省同考员额。与雍正时定额相比,江南增为二十二人,河南增为十四人,广东增为十三人,余未变。(88)九年,限制各省录送乡试之人数,故十二年、十五年之乡试,各省同考官数额多有削减。至十八年重新确定各省同考数额时,除顺天、江西、四川、广西四省保持原额外,其他各省均有减额。其中,江南仍减为十八人,浙江减为十六人,山东、河南减为十二人,福建减为十一人,广东、湖北、陕西减为十人,湖南、山西减为九人,云南、贵州减为八人。(89)咸同时,以捐输军饷,永广学额,致录送乡试人数增加,故有多省又增添同考官。光绪元年,陕甘分闱,定甘肃用同考官八员。(90)至此,各省同考官数额为:顺天、江南,十八人;浙江、江西,十六人;山东、河南,十四人;广东,十三人;福建、湖南、湖北、四川,十二人;陕西,十人;山西,九人;广西、云南、贵州、甘肃,八人。(91)
      同考官之资格,顺治二年定:各直省房考,取本省甲科属官,不足,聘邻省甲科推官、知县,及本省举人出身之教官。挂议、迁谪者不与。(92)十七年,从科臣杨雍建之请:各直省同考官,不论本省、邻省,推知、教官,先取甲科,甲科不足,兼取乡科。(93)康熙五年议准:各省乡试同考官,以本省内进士、举人官员用,如不足,方于邻省聘取。(94)十四年乙卯科乡试,因三藩事起,广东等省州县官因有守城之责,不便远离,遂多聘邻省教职及用本省地方佐贰官。(95)后以诸臣奏请,仍照旧例,用科甲知县。(96)雍正五年奉上谕:“外省乡试房考,旧例皆用现任知县入闱。朕思知县身为民牧,地方政务甚繁,入闱动经数月,诸事或至迟误。又本省本县应试士子,皆为县令所管辖之子民,于行迹亦涉嫌疑。朕意欲将外省房考之例,斟酌更定,或于邻省中举人、进士之在家候选者,临期调取数十人,交与监临之督抚秉公掣签,令其入闱分校。著九卿悉心详议具奏。”(97)遵旨议定:嗣后外省乡试,令所属地方官将在籍候选之进士、举人确访文行素优者,该县备造履历、经书清册,加结送府,申送督抚亲加验看,以备邻省调取。大省十八房者取三十名,中省十四房者取二十五名,小省十二房、十一房者取二十名,十房者取十八名,每人给路费银三十两,听候届期选用。(98)是为同考官条例之一大变动。然只行数科,至十三年,又以地方官与士子情分相隔,而邻省举人与士子声气相通,更应预为防范,(99)遂停外省举人充乡试同考官之例。乾隆元年丙辰恩科乡试仍复旧制,以本省科甲出身之同知、州县官入闱分校。(100)十九年复准:嗣后各省乡试,内外帘官,将直隶州知州停其调取。(101)三十二年议准:乡试同考官,只用现任州县官,其候补及暂行委署并借补佐贰者,概不准入帘。(102)三十六年,以云南现任州县不敷任用,特准用现在委署州县以上之人。(103)六十年,以湖南军务繁忙,特准用本年分发试用知县。(104)道光五年奏准:江西本年乡试,实缺人员堪充同考者只十二人,改于候补人员中择二员入内帘。(105)九年,京畿道监察御史牛鉴奏请:嗣后遴选房官,如实缺人员不敷,准以候补正途人员充补。(106)礼部议准:如现任各员不敷调用,准以即用分发人员一体充当。该督抚须将不敷派用缘由专折奏明。(107)至此,形成定制:直省乡试同考官,各该督抚先期调取科甲出身之现任州县等官充,如不敷派,准于即用分发各员中详加遴选参用,务将现任人员实在不敷考选情形,详细专折奏明。(108)
      同考官之挑选,顺治二年定:同考官由监临于应选人员内挑选治行最、年力强、学识俱到之员。(109)五年曾令各省巡按、提学公同考选派用,(110)然实未进行考试选拔。八年,以江南应试者众,考官责任重大,遂定由提学会同巡按及布、按二司选用,务取洁守实学者,每十员用二十员公同阄定。十七年又令各直省由督抚将应选者倍数密取到省,即日公阉入闱。(111)向例,州县官选为同考,只许入闱一次。(112)雍正元年停此例,始行考试选拔法。奉上谕:“闻各省乡试房考,凡州县官由科甲出身者,止许入闱一次。夫房考以秉公精鉴、识拔文才为主,何论曾否入闱。嗣后凡遇乡科,各省督抚临场调齐科甲出身之员,不论已未分房,监临试以时艺一篇,其文理优长者入内帘房考,荒疏者供外场执事。”(113)十一年,以同考官用外省在籍之进士、举人,乃议定,增试策一道。(114)十三年,停调外省举人例,同考官之考选仍考时艺一篇。乾隆五年复准:乡试同考官,应令各省督抚将应行入帘之员,预访其品学素著者,调取来省,照例试以时艺一篇,策一道。其文理优长者,准入内帘房考,其次供外场执事。(115)条例虽定,然各省督抚往往视为具文,多以地方不甚紧要、办事平常者充其选,至有年力衰颓、精神不能周到者亦滥竽其列。二十一年奉上谕:“今岁乡试届期,所有各省同考官,其令该督抚等慎重遴选,精加考试,择其年壮学优者,共襄试事。”(116)至此,各省同考官之选拔已成定制:直省乡试同考官,该督抚调取进士、举人出身之州县官,试以文艺,年壮学优者准入内帘,余供外场执事。(117)
      同考官之入场,顺治二年定:各省乡试同考官,取到严加扃钥巡察,至期宴毕,同主考入场。(118)康熙十七年,吏科给事中张鹏条陈:外省同考,因道里远近不一,势必先期行取,往往行取文到,本官不即起行,迁延时日,耳目既近,关节易通。今宜严定限程,刻期赴省。下部议行。(119)乾隆十三年奉上谕:“著于本年为始,各省房考于奉文调取之日,即委员署理,案件不必展限,庶该房得以严密关防,专心分校,而士子等不得妄希幸获,照应关通,以慎司衡,以重官守。著为令。”(120)四十八年议准:外省内外帘官考试后,该督抚不必豫期宣示,均俟入帘之日,临期分派。(121)道光十三年定:各省督抚遇州县调帘入省,务令径入公所,不得在外居住,与人交接往来。违者严参究办。(122)光绪七年议准:嗣后乡试调帘各员到省,即令径入公所,严禁幕友子弟等出入往来,并将所寓公所门封固,由督抚委员巡逻,依时启闭,以杜弊端。(123)同考官既入内帘,即分房阅卷,每房一人。初,考生各认一经,故同考官亦按五经分房,分阅各经。顺治二年定:《春秋》、《礼记》,经孤恐易揣摩,临期分派。《易》、《诗》、《书》三大经,于入帘次日,听监临官将各房官单密送主考,于分卷时,照单分房,以杜关节。(124)各省均以《易经》、《诗经》分房最多,《书经》次之,《春秋》、《礼记》最少。乾隆二十二年废士子认经,四十二年停房考分经例,房官阅卷亦多寡适均。(125)
      派出之同考官遇有患病等事故,不能入场,则知会正副主考官,令入场之同考官通融校阅,无庸另派。其丁忧之规定,一如主考官。②(126)
      顺天乡试之同考官亦多有不同于各直省之处。其入选资格,顺治二年定,用中书、行人及候选进士,如不足,行取在外推官、知县。(127)十一年。以内阁中书可参加顺天乡试,同僚当回避,故不用内阁中书入内帘。(128)十七年,从科臣杨雍建之请.顺天同考除郎中不差外,其员外郎、主事、中行评博、国子监科甲出身官员一并开列。(129)且定:先取进士出身者,不足,兼取举人出身之员。(130)康熙十七年,吏科给事中张鹏条陈:顺天同考,小京官居多,与应试士子素相交好,非慎重关防之道。应停用京官,概取知县中素有文誉者。(131)未准。二十六年,都察院左都御史董讷再次疏请,礼部议定:顺天乡试分房各官,俱用直隶所属进士、举人出身知县。(132)是年秋,以进士知县不敷调用,又准将员外郎、主事以下小京官及守部进士一并开列。(133)五十一年,改内帘用翰林,外帘用部属等官。(134)雍正元年癸卯科,庶吉士为同考者八人;乾隆九年甲子科,庶吉士为同考者十人,皆后来所无也。(135)二十一年定:顺天乡试同考官不再取外官知县,一律用京员。嗣后与主考官同时开列。(136)至此,同考官专用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,詹事府庶子以下,科道、部属、评事、博士、监丞以上官。(137)五十一年,以国子监生应顺天乡试者众,停用国子监官员。(138)
      顺天同考之选派,顺治八年规定,由礼部会同吏部于合例人员内选用。自十七年始,改由吏部开列应选人员题请钦点。(139)雍正元年定同考官考试例后,顺天同考一并考试,入选者开列具题。乾隆二十一年,礼部议准:顺天同考官,向因调取近京州县,独由吏部题请。今改用京员,嗣后与顺天暨各省主考官,均归礼部开列具题。(140)其入场,顺治二年定:凡外取之推官、知县,到京后送赴都察院衙门,严加扃钥,候顺天府会宴之日,伴行入朝,同主考、监临等官陛辞入院。(141)十七年定:京官入选者,点用当日即同主考入闱。康熙二十六年定,专用直隶科甲知县,起送三十名,限八月初一日到京,不许私寓外城,候题请钦点。(142)专用京官后,又恢复顺治十七年定例。五经分房阶段,顺天亦有别于各直省之处。康熙五十六年,顺天乡试仿五十四年会试例,每房派二人,然不得派同省之人。(143)雍正元年奉上谕:近科以来,顺天乡试及会试,每房用二人,意在使之互相觉察,彼此钤制。若二人朋比作奸,其害更甚,嗣后仍照旧例,一房止用一人。(144)顺天同考向例于聚奎堂拈阄分经。其后每于十八房考内择官阶优者,分《易经》第一房,如有官阶并优者,分《诗经》第一房,名曰领房。乾隆三十三年,监察御史吴玉纶以设领房易滋弊混,奏请无论官阶大小,悉令拈阄分校,以昭公慎。(145)礼部议准:嗣后同考一体掣签分房,毋得更立领房。(146)四十二年后,同各直省,停房官分经例。
      2、会试考官
      会试考官亦分为主考官及同考官,其分工、职掌同乡试考官。
      会试主考称总裁,亦分正副。初无固定名额,均由皇帝届期简派。顺治三年首次开科,钦命范文程等四人为正副总裁。(147)四年加科,用范文程等六人;(148)六年己丑科,用范文程等七人。(149)嗣后多简放二三员或四五员。嘉庆以前,多为一正两副,自嘉庆四年己未春闱后,多为一正三副。(150)道光九年己丑科,总裁简五人,已属罕见。(151)其后会试仍简四人,遂为常例。  
      总裁之出身,初无定例。顺治三年的四总裁中,只冯铨一人为进士出身;四年的六总裁中,只冯铨、宋权二人为进士出身;六年的七总裁中亦只洪承畴、宋权二人为进士出身。其后,定例渐严,至乾隆时已规定,会试总裁须从进士出身之大员内简选。(152)得以选任总裁之官员,顺治三年定:从大学士、学士、六部尚书、侍郎、都察院堂官内简用。(153)最初选用者,均为大员。顺治三年之四总裁,四年之六总裁,均为内院大学士。(154)顺治九年,大学士范文程等奏请,依明万历以前例,除大学士、学士及尚书、侍郎外,由翰林出身之官员,均得简用。得旨准行。(155)康熙三十九年庚辰科会试,左佥都御史王九龄任副总裁,(156)佥宪典试自此科始。(157)四十五年丙戌科会试,止用侍郎二人,(158)亦罕见也。乾隆四十三年戊戌科会试,总裁为于敏忠、王杰、嵩贵,(159)三人中,于、王皆状元。同考官中亦有秦大成、陈初哲、黄轩、金榜,皆状元。时在京之状元无不入闱者。且嵩贵入选,乃蒙臣典总裁之始。(160)
      总裁之简派,顺治三年定:会试主考官,届期由礼部开列合例人员衔名,题请简用。(161)其有事故等不应开列人员扣除。初,会试总裁多有连得衡文之差者,后渐不连任,且任顺天乡试主考者亦不开列。嘉庆十二年奉上谕:“嗣后请简会试考官,除将上三科正副考官开单进呈外,著将近三科顺天乡试正副考官一并开单进呈。”(162)道光五年定:自明年会试为始,如有不应开列及考过试差应行扣除人员,俱另为一单,于具题正副考官本内进呈,以便披阅。(163)礼部具题时间,最初定于二月初四日以前,乾隆十年会试改期为三月后,亦随之改为三月初四日以前。若遇皇帝出巡,须按道里远近,先期办理。(164)嘉庆二十四年定:自本科会试为始,礼部于三月初四日将题本送阁,初五日进呈,初六日发下。(165)道光二十年定:嗣后点派考官密本,著提前一日,于初三日将题本送阁,初四日进呈。(166)
      总裁例于初六日听宣,赴礼部宴后即入闱。其听宣、谢恩之例,以及丁忧、事故之处理条例,均同顺天乡试主考官。
      会试同考官,初无定额,均届期请旨而定。顺治三年,以首次开科,礼部奏言:龙飞首科,其中式名额及内帘房考官,均宜增广其数。得旨:取中四百名,房考二十员。(167)四年加科,允礼部请,用同考官十八员。(168)十五年定:会试同考官十八人,内《易经》、《诗经》各五房,《书经》四房,《春秋》、《礼记》各二房。(169)是后即循此例,谓之十八房。(170)康熙五十四年奉上谕:“房官亦属紧要,若房官有弊,主考亦无如之何。今可将一房卷,令不同省二人并坐,则各知畏惧,互相纠察。”(171)故是科用同考三十六人。其后五十七年戊戌科、六十年辛丑科亦用三十六人。雍正元年,恢复旧例,各房止用一人。(172)至此,成为定制,相沿未改。
      会试同考官之资格,顺治三年定,同考官二十员,用翰林十二人,六科四人,吏、礼、兵三部司官各一人,户、刑、工三部司官每试轮用一人。(173)时翰林官多用上科进士之选庶吉士者,顺治十六年己亥科会试,庶吉士为同考者九人;十八年辛丑科会试,庶吉士为同考者十六人。(174)乾隆七年壬戌科会试,同考十八人皆翰林,前此未有也。(175)旧例,状元止充会试同考官,后亦出典乡试。(176)康熙五十四年,以倍增同考官数额,令部院司官,凡进士、举人出身者皆可充任同考。(177)雍正元年恢复旧额后,规定会试同考官须进士出身。其后,会试同考之合例人员为进士出身之詹事府少詹事、翰林院侍读、侍讲学士以下,科道、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等官,成为定制。(178)
      会试同考官之简派,顺治三年定:各衙门将应选人员,推举资俸优深、才望素著者,送内院裁定。(179)十二年,礼部尚书胡世安题请:会试之同考,各衙门开送人员,不得以俸浅越俸深,不得以已差希再送,以免起争执,亦可杜奔竞而服人心。奉旨准行。(180)十五年定:应开同考官,除曾经典试及会试分房不开外,其现在各官临期移礼部题请简命。(181)乾隆二十五年奏准:本年会试同考官,遵旨将上年乡试考差人员开列,随本进呈,并将升迁、出差事故人员扣除。(182)二十六年奉上谕:“适阅该部请派同考一本,所列率多乡试未用,及向不知名,聊且充数之员。虽例载点过试差及曾充房考者俱不开列,似属公道,而不知其实为典校者一大弊端也。盖乡试简差,皆回避本省,其在籍子弟、亲属仍可入场选中。若礼闱房官,定例子弟均应回避,其托故扣除者想已不少,而又公然以为格于例,不复开列,独留劣等数人,俾以抡才,安望春闱之得佳士哉?嗣后凡遇会试,著将考差等第全单随本进呈,以备简派,庶于重文衡、杜规避两有裨益。”(183)四十七年议准:考差名单毋庸发出,礼部通行开列。(184)五十四年奏准:点出同考官或染病,或随园,不克入场者,照例知会正副主考,令入场之同考官通融校阅,毋庸另派。(185)依例,请派同考官之本与主考官同日密题。至听宣、谢恩、入场,及丁忧守制等条例均同前。
      3、殿试读卷官
      殿试无主考之名。凡在殿廷进行的复试、朝考等均设阅卷官,惟殿试易其名曰读卷,盖以皇帝临轩策士,读卷官只是协助皇帝阅卷而已。(186)因读卷官多选一二品大员,故又称读卷大臣。
      初,读卷官之选派无定制。所选人数均由皇帝临时决定。顺治四年命冯铨等十二人为读卷官。(187)至九年,因分设满汉两榜,故读卷官多至二十八人,(188)十二年达三十七人,其中满洲读卷官十八人,蒙古读卷官二人,汉读卷官十七人。(189)寻废满汉分榜。十五年定:殿试读卷官恭请钦定十四员。(190)康雍间均依例行,惟雍正元年用十二员。(191)乾隆二十五年议准:每科殿试不过二百余卷,旧例用十四人读卷,未免过多,应酌量裁减,派用八员。(192)遂为定制,沿至清末未改。至简派读卷官之职衔,初为内院大学士、学士。(193)顺治九年又简派大学士、学士、侍读学士、侍读、各部尚书、侍郎、启心郎、理事官、主事。(194)十二年又加通政使、大理寺卿、少卿、左都御史。(195)十五年题准:读卷官由内三院、詹事府、吏、户、兵、刑、工五部、都察院、通政司、大理寺各衙门堂官通行开列,恭请钦点。用礼部堂官任提调。旋又定:礼部堂官除提调外,亦准开列读卷。(196)乾隆二十五年议准:每科殿试读卷,咨取大学士及由进士出身之内阁学士、尚书、侍郎、左都御史、左副都御史各衔名,一体开列,恭请钦简大学士二员,部院大臣六员。(197)道光六年奉上谕:“本科殿试及新进士朝考,开列读卷、阅卷衔名,除应行回避、向例不开各员外,其有本员声明回避,及宣旨之日适值进班出班者,均著另单开写,详注缘由,一并呈览。嗣后即照此办理。”(198)清初以来,贡士复试及殿试、朝考之读卷、阅卷官,向例不开列本科会试考官,以避嫌疑。道光十五年定:嗣后新贡士复试、殿试、朝考,阅卷、读卷大臣,除本身有例应回避者,仍照向例回避外,其本科正副总裁、知贡举、礼部堂官,均著一体开列。(199)
      向例,殿试读卷官及执事官,均由礼部于殿试前一日具题请旨,预行知会各该员,于是日朝服齐集午门听候宣旨。定例,读卷官听宣后不得回寓所。然读卷诸臣皆各觅公所散住,地非锁院,人得自由,且三五日才将试卷进呈。(200)为防止潜通消息,且慎重关防,乾隆二十五年规定:嗣后读卷大臣俱在文华殿阅卷。歇宿住所,即于文华殿两廊并传心殿之前后房间,令读卷官及监察之王大臣、科道、收掌等官一同住宿。自开卷以后,其门上启闭,交景运门护军统领派拨护军管理。阅卷于两日内完成。(201)遂成定制。
      至新进士朝考,例由皇帝钦简阅卷大臣,员额不等,多从大学士及部院大臣中简派,不负责拟题,只负责阅卷,并拟定一二三等进呈,恭请钦定。

      二、场官

      这里所述之场官,专指考场中负责各项考务管理工作之官员,以区别于负责阅卷的考官。又称闱官、入场官员。包括总掌考务之监临、知贡举等董理重员,以及分办印卷、受卷、弥封、誊录、对读、搜检等具体事务的执事官员。场官除在内帘办事的监试、收掌外,均在帘外执事,故又称“外帘官”。
      1、董理重员
      科举考试为抡才大典,必以大员临场,以纠察关防,总管考场之各项事务,时称董理重员。乡试为监临、提调、监试;会试为知贡举、搜检王大臣、稽查大臣、弹压官,并提调、监试等;殿试则为监试王大臣、稽查大臣。
      各省乡试之监临,为场官中职位最高者,总摄场务,除主考及同考官外,考场一应执事官员皆由其管辖。顺治二年1645定:各省乡试均设监临一人,由巡按御史充任。(202)康熙三年1664题准:各省巡按已经裁撤,用巡抚为监临。江南省,江宁、凤阳、安徽三巡抚挨取监临,永著为例。(203)六年,江南分为江苏、安徽两省,然乡试依旧,故以江苏、安徽两巡抚轮任监临。乾隆十七年1752定:督抚同城之省份,仍照旧例;专系巡抚驻札省份,于藩臬二司内酌委一员入闱监临,巡抚三场点名时仍督同藩臬搜检。(204)此规定尚未执行,至十八年乡试前,臣工有言:藩臬事务最为繁重,不便行调入闱,且藩臬不足以约束兵丁。遂颁旨:其专驻巡抚省份,仍令巡抚入闱,督率弹压,俟三场完竣后即行出闱,交与所委之司员在内办理,庶关防严密,于地方、场务,均昭慎重。(205)二十一年,湖南巡抚陈宏谋奏请:嗣后各省巡抚监临,俱于八月二十日后出闱,其闱中事务交与提调、监试办理,不必令藩臬二司入闱。礼部议准,且定:巡抚出闱后,委抚标中军驻宿贡院外,巡逻稽查,以昭严肃。(206)二十四年定:嗣后各省监临及提调、监试之道员内,如无科目出身之人,即于藩臬两司内科目出身者酌派一人入场。(207)三十年复准:各省乡试,巡抚监临,统理诸务,其入闱、鹿鸣等筵宴,向设藩司衙门。嗣后改设巡抚衙门,惟江南监临系江苏、安徽巡抚轮值,均不与贡院同城,另设公所,以巡抚主其事。其出榜钤印,均用巡抚关防。(208)五十八年,以推行乡试复试法,遂定:督抚同在一处者,仍用巡抚监临,榜后交与总督复试;止有巡抚省份,著派布政使会同邻近提镇一员监临,榜后交与巡抚复试。(209)五十九年停乡试复试之例,其巡抚监临仍照旧办理。(210)至此,各直省俱以巡抚监临,惟四川巡抚系总督兼管,即以总督为监临;江南则以江苏、安徽两省巡抚按科轮派。(211)定制,督抚因事不能入闱者,则奏请派员代办,(212)或委藩司,或委学政。(213)光绪元年1875,陕甘总督左宗棠奏准:甘肃分闱乡试,宜仿四川例,以总督入闱监临。(214)
      各省提调,地位略次于监临,负责统筹安排考场内外各项事务,以及董率营弁,搜检士子。各省初设二员,一正一副。康熙二年题准:提调用布政使司官二员。如布政使署监临事,以按察使充提调。如以按察使署监临事,以守巡道充提调。(215)雍正七年1729奉上谕:旧例以布政使为提调,道员为副提调,按察使为监试,道员为副监试。藩臬二员乃通省钱粮、刑名之总汇,入场一月有余,将地方公务沉搁迟延。于官民均为不便。从今科为始,各省以道员一人为提调官,一人为监试官,永著为例。(216)至此,形成定制:各省乡试,由督抚于该省道员内酌取由科目出身者一员委充提调官。如道员内无科目之人,仍以科目出身之两司派充。(217)
      各省监试,又分为内外监试。内监试,又称内帘监试,掌纠察阅卷事宜,属内帘官;外监试,又称外场监试,掌纠察考场纪律,属外帘官。初设二员,一正一副,均属外帘。康熙二年题准:监试用按察司官二员。如按察使署监临,则以守巡道充监试。雍正七年停藩臬二司入闱,监试裁为一人,以道员充任。其选任同提调例。(218)乾隆元年,以各省乡试多有同考官争卷争中额之失,(219)翰林院侍讲邹升恒奏请各省乡试均添设内帘监试官。(220)礼部复准:外省乡试照顺天之例,添设内帘监试官一员,在道府内委用,如道府人不敷用,于同知内遴选。(221)初设内帘监试,各省多不重视,只令其在内外帘之间,而阅卷、荐卷、供应水菜之事,绝不稽察。六年,吏部左侍郎蒋溥奏称:乾隆元年添设内监试官,各省未绎原议,因循旧习。应再申明定例,通行各省抚臣,令内监试官移入内帘列坐,专司办理佥票取物、分拨供给、督理匠役等事。且各房荐卷,令其验明登号,再送主考官。礼部议准。(222)至此,内帘监试之设置、职掌遂成定制。
      顺天乡试之董理重员,其设置、选派多与会试相同,而有别于各直省。顺治二年定:顺天乡试用监试御史二员,入场总理诸务。由顺天府咨呈都察院,转咨礼部,坐名题差。(223)又定:京闱监试御史,以一月前题请,即于钦点次日入院。(224)康熙三年,停其坐名题请,改通行开列,奏请简用。(225)后同各直省,以监临总摄场务,例设一员,以顺天府尹充任。(226)乾隆五十二年奏准:嗣后顺天乡试监临,礼部将科甲出身之满、汉侍郎以下,三品卿以上,通行开列,请派满、汉各一员,于关防、统辖,更为慎重。(227)五十三年乡试,奉旨派出之监临,俱非科甲出身,嗣后礼部将不由科甲出身之大员衔名一并开列。(228)五十四年,礼部铸“钦命监临”关防一颗,于试卷送进时钤用,以防盗换。(229)是为各直省所无,以示京闱之重要。嘉庆二十二年1817议准:顺天乡试监临,照会试知贡举之例,统俟揭晓后出闱。(230)道光元年1841,监察御史朱鸿奏称:顺天乡试监临,原系兼管顺天府尹或府尹轮充。嗣因府尹充派不过一二员,恐吏胥或有预为揣摩等弊,于乾隆五十二年改派。伏思监临督率外帘诸务,于内帘取中之事向不与闻,无关弊窦,且外帘佐杂各员,俱系府尹所属,以府尹充监临,闱中一切事务呼应自属较灵。嗣后乡试汉监临,于兼管府尹及府尹内奏请钦派。因府尹有地方之责,未便久在闱中,俟文闱三场完毕,及宗室士子试毕,该府尹即行出闱,至文闱揭晓时,仍进贡院,公同拆卷。汉监临出闱后,由满洲监临稽查督率。(231)礼部议准,遂成定制。依例,满、汉监临由礼部于七月上旬奏请钦派。如遇升迁、事故,另行开单奏派。(232)
      顺天乡试之提调官,例以顺天府丞充任,相沿未改。(233)至监试官,则多有变化。顺天之监试,包括外场巡察、内场监试、内帘监试。初以监试御史二员总理场务,巡察御史二员搜检诸生入场,是为汉员。顺治十二年,增满监试、巡察御史各二员,(234)均在外帘执事。康熙三年题准:会试及顺天乡试,监试、巡察御史,停其坐名题请,通行开列,密请钦点,并与主考、同考官一并题请。(235)十一年,礼部题准:顺天乡试及会试,仍照旧例,用满、汉监察御史料理场务。(236)十七年,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象枢条议添设内帘监试满、汉御史各一员,专察内帘诸弊。十八年议准:顺天乡试,内帘增设满、汉御史各一员,不与文事,专司纠察。其封门、发题、进卷、分卷关防诸事,均令管理。会试亦如此例行。其新设满、汉御史与内外监试御史一同列名奏请简用。(237)二十六年,以内帘监试御史不与文事,实属无益,遂停派,从监察御史陆祖修之请也。(238)二十九年,工科给事中何楷疏请复设内帘监试,未准。三十八年十一月,陕西道监察御史李先复再次题请,复设内帘监试,以杜弊端。(239)三十九年正月,礼部议准:会试并顺天乡试,内帘仍设满、汉监试御史各一员。(240)乾隆三十五年奏准:顺天乡试及会试,外场、内场、内帘等三处监试御史,向例惟将资浅者依次开列二十员,指定所司之事,请用十员。嗣后除有差使外,一体通行开列。(241)五十四年议准:嗣后应派监试满洲御史四员,汉御史四员。题请时将科道衔名通行开列。(242)道光十五年1835议准:监试科道,向有八员,足敷点名、散卷,其四员即令会同监临等官逐号清查。如稽查不力,致有乱号等弊,交部议处。(243)光绪十三年1887奏准:顺天乡试,增建号舍三千间,在东西文场之后,添设满、汉监试御史各一人,专司后场稽察、弹压事务,毋庸赴龙门点名散卷,三场完竣,即行出闱。(244)至此,顺天乡试共有监试官十二人,其中内帘监试二人,内场监试八人,外场监试二人,满、汉御史各六人。
      此外,顺天乡试尚有与会试一体设置之搜检王大臣、稽查大臣、弹压官等。
      搜检王大臣,始设于乾隆九年。时以夹带严重,而搜检条例形同虚设,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励宗万奏请派亲信大臣临场,监督兵役,先从官卷、旗卷严加搜检,其余一体遵行。得旨允行。(245)是年搜检效果极佳。十二年奉上谕:著照上科之例,派大臣、侍卫等员,严加搜检。(246)后会试亦仿此例行,并形成条例:顺天乡试及会试,监同搜检士子之乾清门大臣、侍卫,礼部行知领侍卫内大臣,自行奏派。如恭遇皇上时巡,礼部先期奏明,将亲信大臣,并侍卫,交留京王大臣奏派,礼部先知会领侍卫处。旨下,行知各衙门并顺天府。(247)嘉庆二十五年谕:“向来乡会试,礼部于奏派搜检王大臣后,复奏派亲信王大臣会同搜检。其间开衔名,即系奏派搜检王大臣单内未经派出之人,名实不符,竟系具文。嗣后乡会试,著礼部即于奏派搜检王大臣时,声请多派数员,其亲信王大臣毋庸另行奏派。著为令。”(248)道光十五年奏准:嗣后乡会试派出之搜检王大臣分为贡院、砖门两处稽察搜检。(249)后又修订条例:搜检王大臣,礼部于七月上旬会试于二月上旬移取亲王、郡王、大学士、内阁学士、六部、都察院堂官,都统、副都统、护军统领等衔名,缮写夹单,先请简派贡院门搜检王大臣,再请简派砖门搜检王大臣。(250)
      稽查大臣,设于乾隆三十年。时以整顿科场弊端,严肃场纪,礼部奉旨:本年顺天乡试特派大臣,会同顺天府尹于龙门内严加查察,以防接谈、换卷、乱号之弊。(251)后,会试亦仿设,且定:顺天乡试及会试官员,运送供给,夫役进院,及各官跟役铺陈进闱。添派稽查大臣数员,同御史搜检。移取亲王、郡王、大学士、六部、都察院堂官,都统、副都统、护军统领等衔名,缮写夹单,与砖门御史同日奏派。(252)道光十二年定:嗣后贡院考试文乡会试及翻译乡会试,著都察院衙门奏派满、汉堂官各一员,专司稽查。(253)
      弹压官之设,旨在防止士子闹事,维持考场秩序。康熙五十二年复准:举子进院,除巡绰等官照常派出外,或参将,或游击,增派一人,坐明远楼前,同御史管理,试毕出场。(254)是为派弹压官之始。然绿营军官对八旗士子难以约束,故五十四年定:京闱乡会试,两翼各派都统一员,副都统二员,带同参领各一员、章京各二员,入场约束八旗士子。试毕出场。(255)六十年定:八旗都统等俟发榜后一同出场,以严关防。(256)雍正四年又定,三场试毕即可出场,不必俟发榜。(257)乾隆二十五年奏准:嗣后乡会试,无论满、汉士子,俱责令副都统二员会同监试御史弹压。(258)时弹压官由兵部题请,礼部先行知会,与考官本同时密题。(259)嘉庆初,宗室乡会试成为定制。七年谕内阁:“向来乡会试时,原派有副都统二员人闱,足资弹压。现在宗室应试,既改令与士子同日进场,所有原议另请奏派宗人弹压之处,著行停止。”(260)道光十一年定:士子入场,步军统领专派在京总兵一员,酌带弁兵数十名,分巡各砖门,督率参守等官,饬令士子按牌听点,应名给签。(261)
      会试之知贡举,初设一员,顺治三年定:会试以礼部侍郎一员充知贡举,总摄场务。(262)惟雍正元年恩科会试,以礼部左侍郎知贡举,复以固山贝子领礼部事允裪为监临。(263)乾隆十五年奏准:会试知贡举例于三月初六日同主考入闱。场前应办紧要事件,仅一提调料理,不足以资弹压。且知贡举职任外帘,非有文字之责,须避嫌疑,不必俟临期具题。自明年辛未科会试为始,将知贡举于正月内题请。(264)依例,只开列汉左右侍郎职名。若其中有一人另有差委,即将另一员开列声明具题;若二人俱经出差,则移取各部汉侍郎及内阁汉学士衔名,开列奏派,旨下,知会该衙门。(265)五十二年,增设知贡举一员,且规定:嗣后礼部将科甲出身之满洲侍郎、汉侍郎以下,三品卿以上通行开列,请旨各派一员。(266)至此,会试知贡举设二员,满、汉各一员。五十四年己酉科会试所派出之知贡举,俱非科甲出身,遂又奏准:礼部将不由科甲出身之大员衔名,一并开列。(267)同年,礼部铸“钦命知贡举”关防一颗,于试卷送进时钤用,以防盗换。(268)咸丰三年1853奏准:已派出之知贡举,试前另有补授他职者,应另请简派一员,接办场务。(269)
      会试提调官,例设二员,一正一副。顺治三年定;以礼部司官二员充。(270)乾隆十九年,礼部将副提调带领引见,奉旨:“嗣后会试正副提调,著一起带领引见。”(271)后以提调事繁,须先期到场,遂定于会试前一年十一月内带领引见派用。届时抡选礼部司官四员,分拟正陪,郎中、员外郎为正,主事为副。旨下,行知顺天府。(272)道光十六年奏准:派出之提调,遇有升迁、事故,即以拟陪之员奏明充补。(273)同治七年1868奏准:派出之提调患病,准给假调理,奏明令拟陪之员接管场务。(274)
      至于会试之监试,以及搜检王大臣、稽查大臣、弹压官等,均与顺天乡试同。
      殿试、朝考,例派王大臣监试。又,顺治十五年定:殿试用礼部堂官为提调。乾隆二十五年定:嗣后殿试,仿照内场监试之例,于阅卷日派出王公大臣,及科道官员监试,不与文字之优劣,专察阅卷之情形,有无认识笔迹,以及争执名次之弊。至阅卷拟定十名后,与读卷官公同拆去弥封。(275)五十三年定:殿试、朝考试卷,令监试大臣逐卷画押,以作标记。(276)
      2、执事官员附供事人役
      科场之执事官员分为两类,一类是配合阅卷的外帘四所官,即受卷官、弥封官、誊录官、对读官,以及内外收掌官、印卷官等,是为场内执事官;一类是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的考务官,包括搜检官、巡绰官、供给官、督牌官等,是为场外执事官。
      各直省乡试,受卷、弥封、誊录、对读四所官,分别设二三人至五六人不等,一般以每所四员为正额。后据应试人数多寡而增减。乾隆朝多有省份减四所官定额,而同治、光绪年间又不断增额。(277)受卷官负责收取每场试卷,每收一卷,均在卷面上盖有自己衔名之戳记,每十卷为一封,送至弥封所,并在查收士子试卷后发给一牌,作为出场之凭证。弥封官,负责对士子试卷的糊名、编号、用印,然后送誊录所。誊录官负责组织将弥封之试卷逐一用朱笔誊录,并在朱卷上戳印自己的衔名,连同士子之墨卷送对读所。对读官负责将朱卷与墨卷校对,以纠正誊写中出现的错误,核对无误后,将朱、墨卷送外收掌官。外收掌,各省设一二员不等,负责核对朱、墨卷,无误,再将朱、墨卷分开,墨卷留存保管,朱卷分包分批送至内帘。以上各官,清初即设。惟内收掌于乾隆二十二年始设,在内帘专司收发,将外收掌送进试卷按房官人数分为若干束,由正副主考掣签,按签送各房评阅,并于揭晓日将落卷按数移送提调查核。(278)此项工作原由主考负责。印卷官,无定额,负责试卷之刷印刊刻。
      初,外帘各官由监临选调。康熙二年题准:印卷、收掌、受卷、弥封、誊录、对读等官,以府佐贰、首领,并州县正、佐内正途出身各官选用。(279)二十四年议准:嗣后外帘执事官,孔氏博士不必开列,使孔氏子孙入场无所回避,以示优待圣裔之意。(280)乾隆元年复准:各省乡试于调取通省应行分房之同知、通判、州县等官内,考试文理平常者,供外场执事。如不敷用,仍调取本省佐贰差委。(281)十九年复准:嗣后各省乡试内外帘官,将直隶州知州停其调用。(282)二十二年设内收掌,亦令于举贡正途出身之佐贰选充。(283)三十五年议准:直省外帘四所官,事竣即陆续出闱。收掌官有始终经理之责,该督抚于事简同知、通判内,不必拘定科甲,遴调入闱,仍于揭晓后出闱。(284)依例,外帘各官限期到省,至日即入公所,不许谒见上司,临期委派入闱执事。(285)
      场外执事各官,有搜检官,负责督率士卒在考场门外搜检士子,以防夹带;巡绰官,分内外场巡绰,掌贡院巡查,纠举不法,士子入院,禁约喧哄,既入席舍,则常行巡绰,禁止士子私相交谈,并觉察帘内外不得漏泄事务;供给官,负责分送考场各官员之膳食、柴炭、笔墨、纸张等;督牌官,负责管理贡院外门之启闲及维持士子入场之秩序,士子入场时,须悬牌点名,不许送考人混入,不许士子混行抢入,亦称督门官。以上各官,均无定额,初由各省监临于县丞、巡检、绿营官员内札委,临期分派,(286)惟供给官,以佐贰、首领官及首县知县充。(287)后改由督抚照例酌量委派。(288)另有医官一名,各省于官医内取用。
      各省供事人役,有誊录书手、对读生、受卷各役、刻匠、搜役、号军、院外巡逻兵丁,以及主考等官随带从人。   
      誊录书手关乎誊卷之质量,是为供事人役中之最为重要者。顺治十五年定:誊录书手,各府州县务细加考验,择善书朴实之人,开明籍贯、年貌,不得雇替、搪塞。(289)十六年议准:誊录书手,行各府州县,务令场期二十日前解到,堪用者印臂留用,每十名取总书一名,以专责成。(290)乾隆二十一年议准:嗣后各省督抚严饬州县官,务选诚实正身书役承充誊录,取真亲书笔迹,并造册年貌、籍贯,选吏押送布政司,委官验收,即封入公所,加谨关防,届期委员亲送入场。(291)依例,八月初六日验明臂印,点名入闱。(292)四十年又定:誊录书手必选老成善书者,倘有誊录卷潦草、不成字体者,按卷尾姓名、籍贯,查明原起送官,严加议处。(293)
      对读生,各省例用科试考列五等,降为青衣之生员,后顺天府兼用外县新进十名以外之生员。雍正六年复准:嗣后照现行事例,概用五等青生对读,事竣准复附生。如人数不足,以录遗未取之四等生员充补。其以新生充补对读之处,永行停止。(294)乾隆八年复准:乡试五等青生不敷对读之数,兼用四等武生,免其录遗,准入武场乡试。(295)四十七年议准:考选誊录字画时兼取略晓文义者,以备对读之用。(296)五十三年定:对读入场,旧例给笔砚等物,概可毋庸先发。(297)
      受卷各役,顺治十六年定:各直省责成附省州县,选拔勤慎书手共十四名,造册送提调官,临期选送受卷所,令本官细心督察。(298)场内刻字匠,例于主考入场后,典进若干名,以供刻题、刷印之用,事竣放出。乾隆十二年定:嗣后刻匠于十六日下午尽行放出。十七年又定:场内刻字匠,仍照旧例,留内关防,俟揭晓日一同放出。(299)至号军、搜役、巡逻兵丁等,例选正军充任。定例,巡抚监临,可随带文巡捕一人;(300)主考入场,可随带从人三人,同考官随带二人,不得逾额。(301)又,各省乡试尚用司书若干人不等,或在提调处办理文移,或在内帘伺候,均于考前入闱,惟写榜吏,系三场后点入贡院。(302)
      顺天乡试执事各官,多与会试同,而有别于各直省。其外帘四所官,顺治二年定,每所各四员,于八府知县、教官内科甲出身者,由顺天府尹行取题用。(303)且定:四所官俱要精明强于,弥封官尤为重要,当量才授任。四所总门,除送薪水一次外,皆实封锁,不得宴聚,俟誊录、对读完日,方许撤封。(304)又设内、外收掌各一员,合四所官共十八员。康熙三年题准:顺天乡试及会试外帘各官,亦照主考、同考例,通行开列,密题钦点。(305)钦点人员入闱后,由监临当堂掣签分派。四十年,监察御史郑惟孜条陈:顺天乡试外帘执事各官,有用教官之例,而教官多庸迈孱懦之人,难以约束弥封、誊录诸役之奸徒。应停止咨送教官,只将现任及候补进士、举人出身之知州、知县开列,并将贡监出身之州县官开列多人,恭候钦点。下部议行。(306)雍正元年议准:顺天乡试外帘官,原系调取直属州县,但州县官各有地方专责,不宜久旷职守。嗣后停其调取。由礼部行文各衙门,将进士、举人出身之员外郎、主事、评事、博士、内阁中书、国子监助教,开列题请。(307)至此,顺天乡试外帘执事官亦用京官。是年令庶吉士亦充乡会试之外帘官。(308)乾隆元年复准:顺天乡试外帘,停止开列庶吉士,其应用外帘各官,于小京官及额外主事、守部进士筹官内开列。(309)二十一年,以守部候选进士、举人,未经授职,事少阅历,不能妥办外帘诸务,礼部议准,停其调用。届期移各衙门,咨送科目出身之员,不敷,许将恩、拔、副贡正途出身之员,拣选开送。会试亦照此办理。(310)二十八年癸未科会试后,知贡举程景伊奏称:此次会试外帘官,内有年老抱病,难于胜任者。嗣后应令各该堂官于开送时,将老疾者扣除。得旨允行。同时鉴于向来乡会试开送执事各官,以内帘衡文取士,视为荣选,而畏外帘之易干议处,多所趋避,礼部遵旨议定:嗣后开列外帘人员,以三十人为率,恭请钦派十八员,足敷点用。内阁中书开送四员,吏、礼、兵、工四部各开送二员,户、刑二部各开送六员,宗人府、翰林院、詹事府、都察院、通政使司、大理寺、太常寺、光禄寺、中书科等衙门,各拟一员,如无合例之员,即于国子监监丞、助教等官内指定员数开送。遂成定制。(311)三十五年议准:顺天乡试及会试外帘四所官,应与各直省一例,事竣后即陆续出闱,惟收掌官俟揭晓后与主考一同出闱。(312)四十三年,以顺天乡试人数较多,不下九千余卷,原设内收掌一员,未免竭蹶,准仿会试例,添设内收掌一员。(313)五十四年,给事中冯应榴奏称:士子每场试卷末填写通共添注、涂改若干字,并令受卷官于收卷时登记簿册。但收卷时,士子纷纷出场,受卷官仅有四员,势难兼顾,应增添受卷官四员,令其亲手接卷,照数逐一登记。礼部议准。(314)至此,受卷官额设八员。道光十七年,御史朱惇条奏:乡会试试卷戮印后,并无专员管理,殊非慎密之道。嗣后应添派至公堂委员二员,于试卷贮箱封锁后专司看守,以杜书吏偷改描摹之弊。(315)部议从之。同年又定:嗣后三场完竣,所有留闱官吏,均俟事竣出闱,不得告假外出。其业经出闱者,均不准藉端复入,违者议处。(316)又议准:弥封官关系最重,嗣后乡会试仍照例用弥封官四员,即责成监临、知贡举择其年富力强、尤为明干者,先行派定,无须与各所官掣签任事。(317)二十三年奏准:誊录官但有处分,无记功,不足以示劝惩。嗣后将誊录官一次无过,咨部纪录一次,三次无过者加一级。派出誊录官,即开列职名,知照礼部,以凭查考。(318)同治六年1867议准:顺天乡试外帘官患病不能入场,行文至公堂,令监临于场内通融办理。(319)十三年议准:弥封官亦照誊录官之例,无过记录一次,三次无过加一级。(320)光绪二年奉上谕:嗣后各堂官于应送外帘官员,核实查明,不准临场告假,以杜规避。(321)
      场外执事官,除设巡绰、搜检等官外,另设龙门官二人,散题官二人。(322)定制:内外场巡绰官四员,用守备、千总等弁;督门官二员,用千总,司龙门启闭,俗称龙门官;由顺天府行文兵部派出。搜检官,由步军统领派出。供给官,顺天乡试及会试均用顺天府属官,由府尹派委。督牌官,用顺天府属佐贰官等,府尹派委。医官,太医院派出,由顺天府移取。(323)同治十三年,以顺天乡试人数加增,令照会试例,添派巡绰一员,用参将或游击。(324)
      顺天之供事人役,几近三千,(325)为各省之冠。誊录书手初为七百六十名,乾隆三年增至千名,同治十三年又添派二百名。至光绪五年,又于正额一千二百名外,备送三百名。(326)对读生一百二十名,顺天府先于四月内移会顺天学政,册送四五等生员到府,即交各州县批解,交照磨所点验,于八月初七日入场。(327)搜检捕役,顺天府于五月内行五城兵马司派拨,番役系九门提督自行派拨。场内号军需用一千名,顺天府于五月内行兵部转饬巡捕五营,照数差拨。(328)至场内需用刻字、刊印、弥封、裱糊、鼓手、厨役、乡皂、饭夫、打扫等项人役,俱由顺天府行文所属,预期雇觅,造册送府查验,于初六日入场。(329)
      会试执事官员多与顺天乡试同,其不同者分述之。外帘四所官,初无定额,后用二十二员,同时设内收掌二员,而元外收掌,以提调兼办外收掌事。(330)顺治十二年定:外帘四所及监门等官,均于内院中书科、国子监、光禄寺、顺天府等衙门取用,豫行各衙门开送,坐名委定执事,届期具题。(331)康熙三十二年议准:文武会试内收掌,将内阁中书、中书科中书,无论俸次,尽行开列题请。(332)四十年,御史郑惟孜奏称:会试外帘执事旧例用光禄寺、国子监、上林苑及顺天府学衙门等官,此四衙门官不过二十余员,且此等官俱系数年始得升转者,屡入科场,能保其不驾轻就熟而作弊乎?请将候选候补内外七八品官一并开列。(333)礼部议准。(334)雍正十一年,礼部右侍郎吴襄条奏:会试外帘四所官共用二十二员,设官太多。请照顺天乡试用十六员。部议从之。(335)乾隆二十一年定:嗣后外帘执事官,守部候选之进士、举人不再开列。(336)二十八年议准:会试外帘四所官及内收掌官共十八员,例用内阁中书、六部员外郎、主事、院寺监等衙门科目出身官员。因内阁中书、国子监监丞由举人出身者,例得应会试,外帘未便开送。又,会试系礼部专办,不便再派外帘。嗣后开列外帘人员,以三十员为率,应于吏、兵、工三部各开送三员,户、刑二部各开送八员,共二十五员,其余五员,于院寺等衙门通融开送。各该堂官详加甄选,不得以老疾之员充数塞责。(337)五十四年定:嗣后会试增设受卷官四员,共八员。(338)道光十七年议准:会试照顺天乡试例,设外收掌一员。其至公堂派委员看守试卷之处,即仿照乡试一律办理。(339)
      外场执事之巡绰官、督门官均同顺天乡试,用京卫守备、千总。督牌官,雍正八年规定由顺天府派员办理,乾隆十八年定由礼部派司官二员管理。(340)供给官初用礼部司官,后改派顺天府治中总理,其供给所官一员于大兴、宛平佐贰内派充。(341)另有内外听事委官,礼部先期行顺天府,查照历科员数派出,册送过部。(342)
      会试供事人役,少于顺天乡试。誊录书手,定额七百名,礼部预期行顺天府暨直隶总督,于各州县正身书吏内照数均匀选派,入场时挑取总书十六名。对读生,礼部预期札顺天学政,转饬各学,除京学不派外,其余附近州县照数选择。号军用七百名,行兵部转饬巡捕五营照数差拨。场内办理分卷各事宜,于各部院衙门经承书吏内,每处挑送六名,礼、吏二部各派八名,移送知贡举、监试、提调,签掣二十名入场供役。场中应用刻字、刷印各匠,以及乡厨、京厨、茶夫、号手、抬榜及运送一切各夫,由大兴、宛平二县册送到部,移送入场。又,揭晓前,移咨都察院,派拨弓兵护送榜文,并移咨兵部,派拨官军,于前一日赴贡院,环绕巡逻,至期一同护送榜文。(343)
      殿试执事各官,例设监试、受卷、弥封、收掌、印卷、填榜、供给、巡绰等。顺治十五年题准:监试用御史;受卷、弥封、掌卷用内院侍读学士以下,礼部司官,六科给事中,内院典籍,撰文、办事中书等官;印卷用礼部司官;巡绰用銮仪卫;供给用光禄寺、礼部司务等官;写榜用内院、礼部等官。(344)内三院裁撤后,受卷、弥封、收掌各官开列内阁侍读学士、侍讲、翰林院侍讲学士以下,及詹事府中允、赞善等官;弥封兼用光禄寺、鸿胪寺汉堂官;收掌官不开列给事中,写榜用内阁中书,供给用光禄寺官,均不用礼部官。(345)初,监试设四员,受卷官十员,收掌官十员,弥封官十二员,印卷官四员,填榜官十八员。乾隆二十五年议准:监试科道、收掌等官,与读卷大臣一同住宿。除监试御史仍用四员外,收掌官亦减作四员。(346)三十六年奏准:嗣后殿试受卷官改十员为四员,弥封官改十二员为六员,印卷官改四员为二员,填榜官改十八员为十二员。题派时,惟将各项执事应用员数分别请旨,其声明各衙门应用几员之例,概行停止。至各项执事,有应用礼部笔帖式者,由礼部酌量委用,毋庸一体开列,以符体制。(347)至此,执事官之员额成定制,且均于殿试前一日具奏,预行知会各该员,于是日朝服齐集午门听宣。(348)四十八年奉旨:“殿试,内阁刊刻题纸时,著派护军统领一员,带领护军校等,在彼严密稽查。著为例。”(349)五十四年,殿试改在保和殿进行,且定:所有预备茶水等事,不必护军校尉人等伺候,令太监等经管,光禄寺亦无庸预备饮食。朝考亦照此办理。(350)嘉庆十三年议准:殿试应行执事人员,由礼部先备名册,知照值日护军统领,于贡士点名放入后一同随进,事毕即行退出。(351)

      [附记]
      本文是我参加国家《清史》工程,撰写《科举志·条例篇》中的一部分。在纪念恩师许大龄先生诞辰85周年之际,我回忆起25年前在北京市政府第三招待所,我们与先生一起撰写《中国历史大辞典·明史》卷辞条时的情形。当时,先生正是负责撰写科举部分的条目,因为那是最难做的一部分内容。先生每写好一条,就让我们阅读一条,并加以详细的讲解。当我读到“乙榜”、“举监”等条目时,真是大开眼界,受益匪浅。我至今认为,先生撰写的释文是最精彩的。正是在先生的影响下,我对科举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,以至后来专门从事科举制的研究。今天,特献此文,以表对先生的怀念与敬仰。

    (1)《清世宗实录》卷九,雍正元年七月丙午,中华书局影印本。
    (2) 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,光绪十三年刻本。
    (3)黄崇兰:《国朝贡举考略》卷一,道光甲午重刻本。
    (4)陈康祺:《郎潜纪闻二笔》卷六,《掌文衡者不必皆甲科出身》,中华书局1984年标点本。
    (5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三十七,康熙十年十一月辛未。
    (6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,光绪二十五年刻本。
    (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8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9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四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考官同考官》,乾隆四十九年刻本。
    (10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11)赵慎畛:《榆巢杂识》下卷,《候补官膺考差》,中华书局2001年版标点本。
    (12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13)王士稹:《池北偶谈》卷三,《谈故三·正副考试官》,中华书局1982年版标点本。
    (14)王士稹:《池北偶谈》卷三,《谈故三·状元出典乡试》。
    (15)福格:《听雨丛谈》卷三,《满洲典试差始》,中华书局1984年版排印本。
    (16)福格:《听雨丛谈》卷十,《乡会试掌故二》。
    (17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18)同上。
    (19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四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考官同考官》。
    (20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21)《清仁宗实录》卷二百六十八,嘉庆十八年四月己亥。
    (22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2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24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四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考官同考官》。
    (25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26)同上。
    (2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.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28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29)同上。
    (30)同上。
    (31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32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四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考官同考官》。
    (3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34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35)同(33)
    (36)钟毓龙:《科场回忆录》丙“乡试”,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2月版。
    (37)平步青:《霞外捃屑》卷一,《同入试闱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4月版。
    (38)《何楷题应立乡试条规事本》,载《清代档案史料丛编》第十辑。
    (39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40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41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42)《清宣宗实录》卷四百六十九,道光二十九年六月戊子;卷四百七十,道光二十九年七月庚申;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试期》。
    (4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44) 同上。
    (45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八十,乾隆三年十一月乙卯。
    (46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一百七十,《户部·田赋·留存钱粮》。
    (47)赵慎畛:《榆巢杂识》上卷,《主考路费》。
    (48)嘉庆《长沙县志》卷十一,《典礼》。
    (49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50)同上。
    (51)《清仁宗实录》卷九十三,嘉庆七年正月己卯。
    (52)《清仁宗实录》卷九十三,嘉庆七年正月壬午。
    (5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54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55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56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57)福格:《听雨丛谈》卷十,《乡会试掌故二》。
    (58)《清史稿》卷三百七十七,《徐法绩传》,中华书局标点本。
    (59)见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九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之咸丰五年、十一年、同治元年;《清穆宗实录》卷二十,同治元年二月丁丑等。
    (60)吴庆坻:《蕉廊脞录》卷二,《庚子乡试》,中华书局1990年3月版标点本。
    (61)见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五十九,顺治八年八月辛亥;卷八十五,顺治十一年八月癸亥。
    (62)谈迁:《北游录》,《纪闻下·畿试》,中华书局1960年4月版排印本。
    (63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一千一百十二,乾隆四十五年八月壬子。
    (64)《清穆宗实录》卷一百十一,同治三年八月甲戌。
    (65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   
    (66) 同上。
    (6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八,《乡试考官·顺天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68)福格:《听雨丛谈》卷十,《乡会试掌故二》。
    (69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八.《乡试考官·顺天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70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71)福格:《听雨丛谈》卷十,《乡会试掌故二》。
    (72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73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四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考官同考官》。
    (74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八,《乡试考官·顺天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75)同上。
    (76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。
    (77)姚元之:《竹叶亭杂记》卷二,中华书局1982年5月版标点本。
    (78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八,《乡试考官·顺天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79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.乡会考官》。
    (80)姚元之:《竹叶亭杂记》卷二。
    (81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三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考官》;《清仁宗实录》卷三百五十四,嘉庆二十四年二月庚辰。
    (82)《清仁宗实录》卷三百五十四,嘉庆二十四年二月辛巳。
    (8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八,《乡试考官·顺天乡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84)《清文宗实录》卷二百九十,咸丰九年八月甲辰。
    (85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86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8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88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89)同上。
    (90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9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92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.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93)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一百三十二,顺治十七年二月壬子。
    (94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.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95)萧奭:《永宪录》续编,雍正五年十月,“令嗣后各省乡试同考试官,调取邻省在籍进士、举人冗任,不用州县职官”条,中华书局1959年版印本。
    (96)《国朝耆献类征初编》卷五十二,《熊一潇传》,光绪甲申年刊本。
    (97)《清世宗实录》卷六十二,雍正五年十月己丑;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98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99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·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00)赵慎畛:《榆巢杂识》上卷,《乡试同考官》。
    (10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02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10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04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105)同上。
    (106)《清史列传》卷四十八,《牛鉴传》,中华书局标点本。
    (10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08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109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110)同上。
    (11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112)余金:《熙朝新语》卷八,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影印本。
    (11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‘例案》。
    (114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115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16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五百十四,乾隆二十一年六月甲辰。
    (117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四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考官同考官》。
    (118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19)《张鹏题科考届期应预行严饬事本》,载《清代档案史料丛编》第十辑。
    (120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12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直省乡试同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22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.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123)同上。
    (124)同上。
    (125)赵翼:《陔余丛考》卷二十九,《十八房》,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校点本;又见商衍鎏:《清代科举考试述录》第二章第四节.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71页。
    (126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四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考官同考官》。
    (127)福格:《听雨丛谈》卷二,《乡会同考官》;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128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顺天乡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129)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一百三十二,顺治十七年二月壬子;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顺天乡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130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.《乡试考官·顺天乡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131)《张鹏题科考届期应预行严饬事本》,载《清代档案史料丛编》第十辑。
    (132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一百二十七.康熙二十六年二月戊辰。
    (133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一百三十一,康熙二十六年八月丁未。
    (134)《永宪录》续编,雍正五年十月,“令嗣后各省乡试同考试官,调取邻省在籍进士、举人充任,不用州县职官”条。
    (135)陈康祺:《郎潜纪闻三笔》卷十一,《国初乡会试同考官无定额》。
    (136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五百十五.乾隆二十一年六月庚申。
    (137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四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考官同考官》。
    (138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139)同上。
    (140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五百十五,乾隆二十一年六月庚申。
    (14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顺天乡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142)同上。
    (143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二百七十三,康熙五十六年八月乙酉。
    (144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,《乡试考官·顺天乡试同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45)吴玉纶:《香亭文稿》卷二,《上封事第一折》,乾隆六十年刊本。
    (146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八百十五.乾隆三十三年七月辛亥。
    (147)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二十四,顺治三年二月辛巳。
    (148)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三十,顺治四年二月乙亥。
    (149)《清世祖实录》卷四十二,顺治六年二月甲午。
    (150)陈康祺:《郎潜纪闻初笔》卷九,《会试总裁及顺天主试员数》。
    (151)福格:《听雨丛谈》卷十,《乡会试掌故二》。
    (152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四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考官同考官》。
    (15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一,《会试考官·会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54)见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二十四,顺治三年二月辛巳;卷三十,顺治四年二月乙亥。
    (155)《清世祖实录》卷六十二,顺治九年正月壬寅。
    (156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一百九十七,康熙三十九年二月庚午。
    (157)黄崇兰:《国朝贡举考略》卷一。
    (158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二百二十四,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乙未。
    (159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一千零五十三,乾隆四十三年三月丙寅。
    (160)福格:《听雨丛谈》卷十,《乡会试掌故二》。
    (16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一,《会试考官·会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62)《清仁宗实录》卷一百八十二,嘉庆十二年六月丙申;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一,《会试考官·会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6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一,《会试考官·会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64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四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考官同考官》。
    (165)《清仁宗实录》卷三百五十五,嘉庆二十四年三月甲午。
    (166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一,《会试考官·会试正副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67)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二十三,顺治三年正月甲戌。
    (168)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三十,顺治四年正月丁卯。
    (169) 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一,《会试考官·会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170)赵翼:《陔余丛考》卷二十九,《十八房》。
    (171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二百六十二,康熙五十四年正月甲子。
    (172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17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一,《会试考官·会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174)陈康祺:《郎潜纪闻三笔》卷十一,《国初乡会试同考官无定额》。
    (175)福格:《听雨丛谈》卷十,《乡会试掌故二》。
    (176)王士稹:《池北偶谈》卷三,《谈故三·状元出典乡试》,中华书局1982年版标点本。
    (177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二百六十二,康熙五十四年正月甲子。
    (178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一,《会试考官·会试同考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179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一,《会试考官·会试同考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180)《礼部尚书胡世安陈科场条例题本》顺治十二年二月初七日,载《历史档案》1987年第3期。
    (181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182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一,《会试考官·会试同考官·例案》。
    (183)同上。
    (184)同上。
    (185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四,《礼部·贡举·乡会同考官》。
    (186)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:《军机处录副奏折》7188:13,光绪十年,江南道监察御史恩焘奏。
    (187)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三十一,顺治四年三月丙辰。
    (188)《清世祖实录》卷六十三,顺治九年三月乙未。
    (189)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九十,顺治十二年三月丁酉。
    (190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六十一,《礼部·贡举·殿试》。
    (191)吴振棫:《养吉斋丛录》卷九,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标点本。
    (192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五十五,《殿试·题派事宜·例案》。
    (193)见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三十一,顺治四年三月丙辰。
    (194)见《清世祖实录》卷六十三,顺治九年三月乙未。
    (195)见《清世祖实录》卷九十,顺治十二年三月丁酉。
    (196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六十一,《礼部-贡举·殿试》。
    (19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五十五,《殿试·题派事宜·例案》及《现行事例》。
    (198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六十一,《礼部·贡举·殿试》。
    (199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五十五,《殿试·题派事宜·例案》。
    (200)吴振棫:《养吉斋丛录》卷九。
    (201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六十一,《礼部·贡举·殿试》。
    (202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0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04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05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四百三十七,乾隆十八年四月甲辰。
    (206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0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08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09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210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11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212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213)吴振棫:《养吉斋丛录》卷九。
    (214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15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16)《清世宗实录》卷八十三,雍正七年七月丁巳。
    (217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218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219)嘉庆《长沙县志》卷十一,《典礼·乡试现行事宜》。
    (220)赵慎畛:《榆巢杂识》上卷,《乡试监试官》。
    (22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22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一百五十三,乾隆六年十月丁巳。
    (22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224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225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26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22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28)同上。
    (229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30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31)同上。
    (232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233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;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234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35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十一,康熙三年二月壬寅;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36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三十八,康熙十一年正月庚午。
    (237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38)《何楷题应立乡试条规事本》,载《清代档案史料丛编》第十辑,下同。
    (239)《李先复题恢复内帘监试事本》,载《清代档案史料丛编》第十辑;蒋良骐:《东华录》卷十八,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,中华书局1980年版标点本。
    (240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一百九十七,康熙三十九年正月丁巳。
    (241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42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43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44) 同上。
    (245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二百二十,乾隆九年七月丁亥。
    (246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47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248)《清仁宗实录》卷三百六十七,嘉庆二十五年二月庚戌。
    (249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50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251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52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253)《清宣宗实录》卷二百一十二,道光十二年六月丙戌。
    (254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55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256)《清圣祖实录》卷二百九十一,康熙六十年二月己未。
    (25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58)同上。
    (259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260)《清仁宗实录》卷九十五,嘉庆七年三月壬申。
    (261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;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262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63)吴振棫:《养吉斋丛录》卷九。
    (264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四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会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65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266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四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会试执事官员‘例案》。
    (26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四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会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68)同上。
    (269)同上。
    (270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五,《礼部·贡举·董理重员》。
    (27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四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会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72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273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四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会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74)同上。
    (275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六十一,《礼部·贡举·殿试》。
    (276)同上。
    (277)见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;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278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279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80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28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82)同上。
    (283)同上。
    (284)同上。
    (285)嘉庆《长沙县志》卷十一,《典礼·乡试现行事宜》。
    (286)嘉庆《长沙县志》卷十一,《典礼·乡试现行事宜》。
    (287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288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289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290)同上。
    (291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五百十五,乾隆二十一年六月庚申。
    (292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293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294)同上。
    (295)同上。
    (296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     
    (297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  
    (298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299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  
    (300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三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直省乡试执事官员·现行事例》。   
    (301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   
    (302)陆燿:《切问斋集》卷十三,《科场条议》,乾隆五十七年晖吉堂刊本。
    (303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     
    (304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  
    (305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  
    (306)《郑惟孜题顺天乡试外帘官应用州县官事本》,载《清代档案史料丛编》第十辑。
    (30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308)法式善:《槐厅载笔》卷一,嘉庆四年刻本。
    (309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310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五百十五,乾隆二十一年六月庚申。
    (31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;《现行事例》。
    (312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313)《清高宗实录》卷一千零五十四,乾隆四十三年四月壬寅。
    (314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315)《清宣宗实录》卷三百零三,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壬午。
    (316)《清宣宗实录》卷三百零三,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壬午。
    (31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318)同上。
    (319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320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321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322)谈迁:《北游录》,《纪闻下·畿试》,中华书局1960年版排印本。
    (323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324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325)王东槐:《王文直公遗书》卷二,《丙午顺天乡试监试记》道光二十六年载:内场供役之人二千四百三十九,外场搜检兵、番役等二百九十五。光绪七年刊本。
    (326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327) 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328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二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顺天乡试执事官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329)同上。
    (330)《钦定礼部则例》卷八十五,《仪制清吏司·乡会试入场官员》。
    (33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四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会试执事官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332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333)《郑惟孜题顺天乡试外帘官应用州县官事本》,载《清代档案史料丛编》第十辑。
    (334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四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会试执事官员·附载旧例》。
    (335)《清世宗实录》卷一百三十,雍正十一年四月己卯。
    (336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33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四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会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338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三十六,《礼部·贡举·执事员役》。
    (339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四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会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340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四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会试执事官员·例案》。
    (341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十四,《乡会试执事官员·会试执事官员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342)同上。
    (343)同上。
    (344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六十一,《礼部·贡举·殿试》。
    (345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五十五,《殿试·题派事宜·例案》。
    (346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六十一,《礼部·贡举·殿试》。
    (347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五十五,《殿试·题派事宜·例案》。
    (348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五十五,《殿试·题派事宜·现行事例》。
    (349)光绪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三百六十一,《礼部·贡举·殿试》。
    (350)光绪《钦定科场条例》卷五十五,《殿试·题派事宜·例案》。
    (351)同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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